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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通史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33030

即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这就在郡县常赋之外出现了一种类似曹魏屯田剥削方式的赋税制度。

慕容儁迁都于邺进入中原未再实行乐取官牛垦官田的魏晋旧法。在税役上慕容儁曾“宽常赋”2然而“赋法靡恒”3征收并无常额。役法也无一定的标准申绍谓为“役之非道”。郡县守、宰在征税起役之时又“无不舍越殷强先贫弱”以至“行留俱窘资赡无所人怀嗟怨遂致奔亡”④。值得注意的是在兵役方面慕容儁曾实行“三五占兵”之法5。这与石虎所行三五卒”之法正同。

前燕又有所谓“军封”。悦绾曾向慕容 进言:“百姓多有隐附。..今诸军营户三分共贯风教陵弊威纲不举。宜悉罢军封以实天府之饶肃明法令以清四海。”慕容 采纳了悦绾的意见由悦绾定制罢军封“出户二十余万”6。这说明前燕的官吏和他们所荫庇的人户也是不交税、不服役的。军封助长了隐附之风罢军封免营户利于检括逃避税役的隐附之户。

前秦的赋役从现有材料来看体现了轻摇薄赋的特点。苻健曾“与百姓约法三章薄赋卑宫”1。苻坚即位之初“偃甲息兵与境内休息”。并能注意减免田租。一次从龙门还长安曾“丐所过田租之半”。苻坚的目的是在展农业生产。灭燕之前前秦境内已经是“田畴修辟帑藏充盈”。灭燕后苻坚继续推行了轻摇薄赋的政策。在役法上“复魏晋士籍使役有常闻”。复魏晋士籍也就是免除士族的税役这是晋法。使役有常闻是说不任意征徭役以免影响生产。苻坚曾以关中水旱不时“其王侯已下及豪望富室僮隶三万人开泾水上源凿山起堤通渠引渎以溉冈卤之地”。这样的工程没有征调农民而征调王侯以下及豪望富室的僮隶去进行很能说明苻坚的使农民役有常闻的政策得到了实行。因为僮隶本来是不服官役的。我们还可看到:苻坚对于被征服的代人“课之治业营生三五取丁优复三年无租税”。对于新附的涼州“复租赋一年”2。三五取丁沿自后赵、前燕的三五卒、三五占兵苻坚用到了徭役上。此制对起役有所限制不是全。有这样的制度比没有要好。江左也采用这种制度。但苻坚是否把三五取丁用到他族上尚不可知。

淝水之战以后出现的国家在赋役制度上材料更少。但从中可以知道大多数国家都有赋役制度而且有的国家赋役还较轻并非徒知掠夺。

后燕慕容垂时慕容农为幽州牧“法制宽简清刑狱省赋役。劝农桑居民富赡四方流民至者数万”1。这说明后燕不仅有赋役之制而且某些地方官吏还能省赋轻徭。慕容宝时曾经“校阅户口罢诸军营分属郡2 《晋书·慕容儁载记》。

3 《晋书·慕容 载记》。

④ 《晋书·慕容 载记》。

5 《晋书·慕容儁载记》。

6 《晋书·慕容 载记》。

1 《晋书·苻健载记》。

2 上引均见《晋书·苻坚载记上》。

1 《十六国春秋辑补》卷四三《后燕录二》。

县”。这是为了增加课户。又曾“定士族旧籍”。2这是为了区分士庶按晋法免除士族的税役。

南燕慕容德之时“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公避课役”。是士族则因为是兼复之家与之合户共籍的百室千丁都无须交税服役。是庶民也因为在西晋以来的户税制度下户无论大小只须出一户之税即使定为上上等户也难增加多少税收。故慕容德用韩■“巡郡县隐实得荫户五万八千”“正其编贯”。3这说明南燕不仅有课役而且曾经采取措施解决荫冒逃避课役的问题。慕容的时候课役增重。太史令成公绥曾说慕容“信用奸臣诛戮贤良。赋敛繁多事役殷苦”④。这是南燕致败之由。

北燕冯跋以“自顷多故事难相寻赋役繁苦百姓因穷”为政“务从简易前朝苛政皆悉除之”。他“省徭薄赋堕农者戮之力田者褒赏”5。一时政治颇有起色。北燕仍是一个胡汉合组的政权只不过以汉人为而已。北燕存在时间不长可冯跋乃是历史上轻徭薄赋的统治者之一。

羌人在东汉时还很落后但后秦却是一个汉化的政权。在赋役制度上后秦一开始便有田租姚兴时一次“租入者五十余万”1。而姚兴尚以国用不足“增关津之税盐、竹、山、木皆有赋”。他认为“能踰关梁通利于山水者皆豪富之家”他的做法是“损有余以裨不足”。2山林有税在魏晋时期只见于后秦。

后秦姚苌曾经规定:“兵、吏从征战户在大营者世世复其家无所豫。”3这是有关兵、吏之家的免税免役的规定。东晋有“唯蠲役在之身”的政策北方兵、吏之家赋役的豁免也只见于后秦。

河右诸凉赋役制度材料更少然亦可考知一二。后凉吕光“崇宽简之政”末年政衰“权臣擅命刑罚失中人不堪役”④。继起的北凉沮渠蒙逊很注意轻徭省赋。他曾下书“蠲省百徭专攻南亩明设科条务尽地利”。母车氏病重在下书反躬自问中他提到“赋役繁重时不堪乎?”某年春早又在下书反躬自问中提到“役繁赋重上天所谴乎?”5在河右诸凉中北凉最注意赋役问题。《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收有北凉征役作和有关兵役的文书还有若干份名籍证明北凉存在徭役的征。文书中还可看到北凉有酒吏、仓吏、藏吏、财帛吏。以之与后秦的兵、吏合看可知十六国时期同样存在吏与吏户。

西凉李暠世为西州右姓。《敦煌资料》第一辑所载西凉建初十二年(416)户籍残卷记有丁男、次丁男、小男的年龄与晋制略同。《晋书·凉武昭王李玄盛传》记后主李歆时“人力凋残百姓愁悴”氾称要求“罢宫室2 《晋书·慕容宝载记》。

3 《晋书·慕容德载记》。

④ 《晋书·慕容载记》。

5 《晋书·冯跋载记》。

1 《晋书·姚兴载记上》。

2 《晋书·姚兴载记下》。

3 《晋书·姚苌载记》。

④ 《晋书·吕光载记》。

5 《晋书·沮渠蒙逊载记》。

之务止游畋之娱。后宫嫔妃诸夷子女躬受分田身劝蚕绩..百姓租税专拟军国”。可知西凉末年税役很重。

十六国中落后的只是夏国。赫连勃勃在晋安帝义熙二年称天王、大单于官属中没有用一个汉人。他未颁布赋役制度战争供给所采取的是“我则游食自若”的办法。但也要看到赫连勃勃后来的变化岭北夷夏降附者数万人他“拜置守宰以抚之”1表明他懂得了政治的重要。

1 《晋书·赫连勃勃载记》。

第四节东晋赋役制度东晋的赋役由于北人的南奔“侨人”的出现土断的进行呈现复杂的情况。

《隋书·食货志》说:“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皆取旧壤之名侨立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因为他们是侨人散居在侨立的郡县中赋役上与土著居民不同。这种不同集中表现在户籍上。黄籍之外出现了白籍。

东晋时的范宁说过:户籍本“无黄、白之别”原来郡国户口统统是黄籍。因为“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北方原来的籍贯)”从而在黄籍之外产生了“白籍”。持白籍的不修闾伍之法不在考课之科。2由此可知白籍是侨人的户籍或“侨籍”。它是侨人的身分证凭白籍可以不向官府纳税服役。

但是来到南方的北方侨人极多。元帝时“幽、冀、青、并、兖五州及徐州之淮北流人相帅过江淮帝并侨立郡县以司牧之”。这是流民第一次大过江。成帝初“苏峻、祖约为乱于江淮胡寇又大至百姓南渡者转多”1。这是流民第二次大过江。流民涌向江南住侨郡持白籍免除税役这就必然要加重江南土著居民的负担必然要影响国家财政的收入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土断因而在所必行。

《陈书·高祖纪上》所载:“(成帝)咸和中土断”是东晋最早的一次土断。关于这次土断有几点值得注意。

一、这次土断是紧接咸和初流民第二次大过江采取的措施。土断的目的是在把侨人变为南方土著人户恢复籍无黄白之分的旧状以解决赋役问题。因为赋役跟随户籍故而土断的核心是整顿户籍。《南史·王僧孺传》有这样一段话:先是尚书令沈约以为晋咸和初苏峻作乱文籍无遗后起咸和二年以至于宋所书并皆详实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此籍既并精详实可宝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既立此科人奸互起伪状巧籍岁月滋广以至于齐。患其不实于是东堂校籍置郎、令、史掌之。

这段话告诉我们咸和二年(327)曾对户籍大加整理整理出来的户籍被称为“晋籍”因为“所书并皆详实”所以一直沿用到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45o)达一百二十四年之久。只是因为此年“以七条征”造成了“伪状巧籍”的弊端才使本来很精详的晋籍生了问题因而齐时不得不“东堂校籍”。齐所校之籍仍然是咸和二年沿袭下来的晋籍。由此可知咸和二年对户籍的整理相当彻底。这次整理的户籍既是沿用到南朝的全国统一的户籍可知必为咸和中土断的成果。否则无从整理为统一的晋籍。由此也可确定这次土断的年代为咸和二年。因为土断就是为了整顿户籍。户籍的整顿既在咸和二年土断也就必在此年。

二、这次土断和土断后整理出来的晋籍把王公以下的官吏都包括在内。《陈书·高祖纪上》记载此次土断将出身于颍川士族陈氏的丞相掾陈康断为吴兴长城县下若里人。这是因为陈康之父陈达“出为长城令”以长城2 《晋书·范汪传》附《范宁》。

1 《晋书·地理志下》徐州与扬州条。

下若里为家。陈康之子陈英为盱眙太守。将陈家情况与《南史·王僧孺传》所说咸和二年整出的晋籍“位宦高卑皆可依案”互相印证可知咸和二年土断及整出的晋籍中包括了渡江南来的公卿世族。换句话说咸和土断之制对王公以下官吏一律适用没有例外。

三、这次土断整理出来的“晋籍”是黄籍。按《南史·王僧孺传》说晋籍本来详实可以依案从宋元嘉二十七年以七条征起才生问题。因循至齐不能不对晋籍进行检定。而《南齐书·虞玩之传》所载的齐建元二年(48o)检定户籍的诏文明言:“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自顷民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编户齐家少不如此。”这与《南史·王僧孺传》的话是衔接的。由此可知咸和二年与土断同时整理出来的沿用到宋齐的晋籍必为黄籍。晋令说过“郡国诸户口黄籍”晋籍本无黄白之别。北人南流产生白籍经过土断又统一为黄籍了。

成帝咸康七年(341)东晋又进行了一次土断。这次土断的令文说:实编户王公己下皆正土断白籍。1胡三省在《资治通鉴》中对此令文有一条注释:“时王公庶人多自北来侨寓江左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今人根据胡三省这段释文说土断是易黄籍为白籍或给白籍。这种意见与上面说的土断是易白籍为黄籍正相反对。胡三省的话有几个问题。1.他以为这是第一次土断因此说“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3.令文的重点本来是“实编户”三字他把重点放到了土断白籍上。实是验的意思实编户即验实编户。自咸和二年土断(327)到咸康七年有十四年了需要进行一次验实。3.他把“正”字解释成为“著之”把“正土断白籍”解释成为“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是无根据的。即从字义而言正是质正的意思无“著之”之意。“皆正土断白籍”本来意思很明白。前面有“实编户”三字皆正土断白籍即都要验实、质正土断和白籍的问题。土断是不是都进行了白籍是不是都改过来了。这个令文是针对咸和二年的土断而而胡三省把它当成了第一次土断因此也就不明白“实编户”三字和“皆正”二字的含义造成解释上的错误。

东晋的第三次土断是在哀帝兴宁二年(364)进行的。关于这次土断有两种记载。1.《晋书·哀帝纪》兴宁二年:“三月庚戌朔大阅人户严法禁称为庚戌制。”这是大阅人户与咸康七年的实编户同。2.《册府元龟·邦计部·户籍》:“一说天下所在土著”。这与咸和中土断同。刘裕说当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1称赞这次土断解决了财政问题。

东晋的第四次土断是在安帝义熙九年(413)进行的。《宋书·武帝纪中》记述这次土断说:“于是依界土断唯徐、兖、青三州居晋陵者不在断例。”为什么要多次进行土断。刘裕说:自庚戌土断以来“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杂居流寓闾伍弗修王化所以未纯民瘼所以犹在”2。从他说的话可知一次上断不可能彻底。虽然土断取消了侨民与土著、白籍与黄籍的区别画一为土著、黄籍但多年以后又颓弛下去。何况北人不断南来本又有地流寓他所的。要不使财政生问题只有多次土断。义熙土断本身也有问题。这次土断特许徐、兖、青三州居住在晋陵郡的人不在1 《晋书·成帝纪》。

12 《宋书·武帝纪中》。

断例。他们合法地保持住了侨人的身分和证明侨人身分的白籍。

土断是为了把侨人纳入士著居民中对他们征税起役。东晋的赋役在第一次土断前后是不同的在各次土断之间也有不同。要看到它的复杂性不可一概而论。

先是东晋王公以下的官吏即士族要不要交税的问题。《晋书·孝武帝纪》太元元年(376)秋七月记载:“乙巳除度田收租之制公王已下口税米三斛蠲在役之身。”东晋的度田收租之制是在第一次土断后的第三年咸和五年(33o)实行的一亩三升。四十六年后改行口税一口三斛。改行的口税的对象既包括公王以下朱改行前的亩税对象自然也包括公王以下。否则是不可能突然叫公王以下纳税的。王公以下纳税之所以成为可能原因有二。1.当时的主要矛盾是民族矛盾取消南来王公士族的免税特权对他们在江东站住脚跟来说反而有利。2.东晋税制的改革是结合第一次土断进行的而土断包括王公以下的官利。既有土断在前要改变王公以下不纳税的制度就有了可能性。

东晋的赋税实际分为四段。自元帝建武元年(317)至成帝咸和土断与度田收租之前为第一段。这段赋税制仍旧是西晋之制。《隋书·食货志》说东晋“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便是这一段的税法。之所以无课役是因为受到诸王公贵人的荫庇。

第二段自成帝咸和年间土断与度田收租起至孝武帝太元元年(376)改行口税前止是度田收租制度实行的时期。咸和土断将侨人包括士庶都纳入了黄籍税户之中。田租是亩税户调仍旧要“结评百姓家赀”1九品相通输入于官。这段税制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王公贵人免税及荫亲属的特权。但他们仍可免役这从太元元年实行的在役之身可以免税的制度即可知之。第三段自太元元年改行口税起至太元八年(383)淝水战后“始增百姓税米口五石”2前止。在这段中东晋除了将亩税改为口税外还创立了“蠲在役之身”的制度。役包括劳役与兵役正在服役的人可以免除口税对于农村与军队的稳定都有一些作用。东晋用以打胜淝水之战的北府兵都在免税之列。

第四段从太元八年淝水战后增税米口五石起至东晋灭亡止。《隋书·食货志》说的“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即税米口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便是这一段的税制。它的特征是恢复了西晋的丁税制度。如按另一种说法西晋一户以一丁计那《隋书·食货志》中所提到的租米五石及布、绢、丝、绵便都是以户为单收征收而且九品相通。后一种说法较为可信《宋书·王玄谟传》所说“令九品以上租使贫富相通”是一个印证。王玄谟之法承袭的当是淝水战后东晋之法。

这阶段的一个变化是服役者不能免调太元元年的“蠲在役之身”的规定废止。范宁说过当时“举召役、调皆相资须”1。所谓“皆相资须”即役、调都得承担。闻人爽也有“百姓单贫役、调深刻”的话2。百姓是既1 《晋书·刘传》。

2 《晋书·孝武帝纪》。

1 《晋书·范汪传》附《范宁》。

2 《晋书·会稽文孝王道子传》。

要交税又要服役从而出现了“流殣不绝”的现象。

在役法上东晋规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这与西晋同。“男年十六亦半裸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这比西晋役及十三岁以上要轻。特别是关于“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已开北朝与隋朝规定每年役期之端二十日与隋同。另有“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的规定。33 《隋书·食货志》。

第五节南朝赋役制度南朝的赋役制度又有变化其突出表现是新的赀税的出现关■之税比重的加大役法上雇借的产生。

南朝宋孝武帝时周朗上言说到:“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赀。云何使富者不尽贫者不蠲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赀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今宜家宽其役户减其税。”1周朗所谓“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赀”说明当时行的是赀税。周朗所谓今宜“户减其税”说明当时赀税的征收以户为单位。周朗所谓树长一尺田进一亩屋加片瓦税也跟着增加说明当时的赀税完全根据各户财产的多少非分九品。2即在宋孝武帝时实行占山格。《宋书·羊希传》所载官吏及百姓占山“皆依定格条上赀簿”。这正是因为当时行的是赀税而山也是赀所以自当条上赀簿一体纳税。税制由东晋后期的租调九品相通变为完全按照财产的多少纳税当在宋孝武帝时。

南齐萧子良的《陈时政启》说过与周朗同样的话。“而守宰相继务在裒刻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伐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3所谓“围桑品屋以准赀课”即周朗说的桑长一尺围以为价屋不得瓦皆责赀实。这说明齐时税制一同于宋。“围桑度田”计赀定课按《南史·罗研传》的说法是南朝的“故事”④即定制。

宋时又出现了所谓“三调”。《南史·孝义传上》记宋元徽末年“有三调不登者”吴翼之母丁氏“代为输送”。三调据《资治通鉴》齐武帝永明十一年七月注为“调粟、调帛与杂调”又名“三课”1。征收方法据《宋书·隐逸传·刘凝传》所说“一年三输公调”似为一年三次分别征收。南朝史籍中所见租税即“调粟”。齐武帝永明五年七月戊申诏说到“所逋田租..其非中赀者可悉原停”2。说明租粟按赀征收。

三调是与赀税同时产生的它是南朝赀税征收的形式。所谓调粟、调帛与杂调并不就是调实物。周朗说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是调钱。齐明帝建武四年十一月丁亥诏“所在结课屋宅田桑可详减旧价”3也是调钱。南朝有所谓“折课市取”④课即三课或三调折收钱币市取是官府用折收来的钱币从民间购买军国所需的物资。将折课市取与周朗、齐明帝的话互相参证便可明瞭南朝的三调是调钱。南朝史料中关于市取的记载颇多。《宋书·武帝纪下》永初元年秋七月记有:“台府所需皆别遣主帅与民和市即时裨直不复责租民求办。”租已折钱故军国物资不1 《宋书·周朗传》。

2 一说南朝赋税仍为九品相通依据为《宋书·王玄谟传》所说“令九品以上租使贫富相通”、此说不承认宋孝武帝以后有何变化。

3 《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

④ 罗研附于《南史·邓元起传》。

1 见《南齐书·明帝纪》建武二年三月戊申诏。

2 《南齐书·武帝纪》。

3 《南齐书·明帝纪》。

④ 见《隋书·食货志》。

能再责成租民办理。《后废帝纪》元徽四年记有:“敕令给赐悉仰交市。”之所以要悉仰交市是因为粟、帛、杂物均已折钱敕令给赐必须购买。《南齐书·武帝纪》记有:“可现直和市”“其和价以优黔”。此令是针对往常的强买而。这种交市、和市或市取唐朝称之为“和买”与‘折课”是不可分的。不收粟、帛、杂物而收钱从赋税展史来说与财产税的出现一样也是一个进步。

南朝士人可以免除赀税但官吏不能都免。复与不复以士庶分非以官民分。《宋书·王弘传》有所谓“复士”这种复士包括“无奴之室”的、无官爵的士人在内。从《宋书·羊希传》说的官吏和百姓占山一律“条上赀簿”来看庶民出身的官吏是不能免除赀税或三调的。士人到底有多少?沈约说:“且当今士人繁多略以万计。”1这近万士人是可以享受免税免役特权的阶级是不课户。

以三调为形式的财产税在梁陈时期基本上维持下来。梁天监初一度改调帛为“计丁为布”2但后来又有“三调”3。

赀税或者说财产税适用于士人以外的所有的人户是南朝最重要的税收。此外南朝还有一项重要的税收即关市之税。

北魏的甄琛说过南朝“崇关廛之税”④。廛税即市税市中有收税牌告叫樢格。南齐萧嶷徒镇荆州尝以市税重滥“更定樢格以税还民”5。南朝都城建康秦淮河北有大市百余所备置官司税敛很重6。

南朝又有“输估”与“散估”。《隋书·食货志》说:“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这种输估与散估是市税的一种。

关税即关津之税。在南朝有埭、桁、渡、津税1。埭税即牛埭税。南朝于风涛迅险、人力不济之处立牛埭出租官牛以助民运。如越州肖山县西钱塘江岸的西陵埭、浦阳江的南北津埭等都是2。始立牛埭尚在济急利物后来的监领者却“禁止别道通行或力周而犹逼责租牛”3遂成民病。津为过津税四方都有。南朝建康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获、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④称之为津税。

桁与航同是浮桥的意思。南朝建康有朱雀桁渡为以舟济河。桁、渡有税南齐顾宪之说到“京师航渡”税始立也在济急利物“既公私是乐1 《通典》卷一六引。

2 《梁书·良吏传序》。

3 见《梁书·武帝纪下》大通元年。

④ 《魏书·甄琛传》。

5 《南齐书·豫章文献王传》。

6 见《隋书·食货志》。

1 见梁《书·武帝纪下》大同十一年三月庚申诏。

2 见《资治通鉴》卷一三六齐武帝永明六年十二月注。

3 《南齐书·顾宪之传》。

④ 《隋书·食货志》。

所以输直无怨”5。

在关、市之税方面南朝规定“军人、士人、二品清官并无关、市之税。”这非那一朝所制而是南朝的“旧制”。6除此以外南朝尚有行之于蛮族和俚族的赋税——赕物。“赕”本意为“蛮夷不受鞭罚输财赎罪”之谓⑦。后来变成对蛮、俚“各随轻重收其赕物以裨国用”⑧。还有行之于官吏的赋税——修城钱。晋宋旧制:“受官二十日辄送修城钱二千。

此制在南朝一直延续下来只是宋齐间因军兴关系一度未收此钱。1以上所述南朝赋税主要的仍是赀税。由于南朝的赀税已具有财产税的性质对财产少的人来说减轻了负担。南朝庶民终年最为害怕的从史料上看是徭役。庶民规避徭役的问题是宋、齐统治者最感头痛的问题。

南朝宋时王弘上言说到:“旧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他认为过重建议“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丁。”2这个建议为宋文帝所接受成为定制齐时未见改变。这是役龄。丁有半丁、全丁役有半役、全役之分。

征的方式为三五丁。宋元嘉二十七年伐魏曾“悉青、冀、徐、豫、二兖五州三五民丁”3。大明五年三五丁彭城孙棘兄弟二人弟孙萨当充行“坐违期不至”罪当死④。三五丁在宋、齐是定制。齐时顾宪之说过:役民“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5。宋齐役门即三五门。

此外南朝又有“吏姓”、“事力”、“滂民”等。《南史·文学传·钟嵘》有所谓“吏姓寒人”。《宋书·周朗传》说:“贫者但供吏”。南朝吏姓承自魏晋吏家。吏音示奉也职事也劳也。南朝又有事力或称力。萧惠开自京口请假还建康由水路舟力(事力)达二三百人。6这种为官家私人服役的事力北朝也有“皆听敕乃给”1。或说事力即吏力。事力之外又有“干”。宋孝武帝制定“二品清官行僮、干杖不得出十”。张融鞭杖“干钱敬道五十”被免官。2可知干的地位与僮等类似门仆3。

滂民据《南齐书·周颙传》:“县旧订滂民以供杂使”可知是替县提供杂役之民多用之于山泽。至于多少户出一个滂民则各县不等。山阴是“每百户一滂”在会稽郡中被认为最轻。

5 《南齐书·顾宪之传》。

6 《南史·思倖传·沈客卿》。

⑦ 《南史·垣闳传》。

⑧ 《隋书·食货志》。

1 《南史·齐本纪·世祖武皇帝》建元四年。

2 《宋书·王弘传》。

3 《文献通考》卷一五一《兵三》。

④ 《南史·孝义传上·孙棘传》。

5 《南齐书·顾宪之传》。

6 《南史·萧惠开传》。

12 《南史·张融传》。

3 《文献通考》卷六五《职官十九·禄秩》。

南朝能免除摇役的只有士族。庶民要想逃避徭役有一个办法就是买通有关官员在黄籍上“改注籍状诈入士流。”一入士流便变成“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所谓“改注籍状”主要是“窃注爵位盗易年月”。④而这种爵位不一定要父、祖、曾的爵位可以是远祖的爵位。注上后他就可以变成士族5就可以“百役不及”6。

改注籍状的问题到齐时非常严重。齐高帝下令检定黄籍设置板籍官提出严格要求。但南齐严厉检籍反而引起了怨望。唐寓之起兵“却籍者”(籍被却者)都站到唐寓之一边。这次起义虽然被镇压下去到永明八年(49o)齐武帝却不得不下令“自宋升明以前皆听复注”。⑦即允许重新注上祖先爵位不服徭役。此后徭役制度生了变化。

齐明帝建武元年(494)十一月丁亥下诏:“细作、中署、材官、车府凡诸工可悉开番假递令休息。”1南朝官府工匠可以轮番休假自建武元年开始。到梁时“凡所营造不关材官及以国匠皆资雇借以成其事”2。营造工人“皆资雇借”而不再是征而来是役法上的一个重大的进步。陈太建二年(57o)宣帝又下诏:“巧手于役死亡及与老疾不劳订补。”官府仍然拥有的“国匠”从此只减不增雇借势将成为唯一的方法并将扩大其范围非仅国匠而已。唐代的和雇实导源于南朝。

④ 《南齐书·虞玩之传》。

5 沈约在《奏弹王源》中说到:吴郡满璋之自称是三国、西晋名臣满宠、满奋之后为“高平旧族”。如果属实他便是士族。可知士族不一定就是父、祖、曾有爵位。否则很难冒充。另一个原因是南朝的土族已经有了分化同为士族人物而升沉贫富各异。否则也很难冒充。6 《全梁文》卷三七沈约《上言宜校勘谱籍》。

⑦ 《南齐书·虞玩之传》。

1 《南齐书·明帝纪》。

2 《梁书·贺琛传》。

第六节北朝赋役制度北朝的赋役成为制度当自天兴元年(398)十二月拓跋珪设置八部大夫功课农耕量校收入开始。八部大夫具郁八部或八国领与“以拟八座”即尚书八座的双重身分。3《魏书·官氏志》称天兴二年三月“分尚书三十六曹及诸外署凡三百六十曹令大夫主之”。《资治通鉴》谓“令八部大夫主之”④。《资治通鉴》加“八部”两字意义更明确了。八部或八国大夫实为全国的行政长官并非单单是管理“八国良家”的脑。5而八国良家“同为编民”1既是直隶于八部大夫的住在畿内八国的特殊成员又是如同州郡居民一样受八部大夫管辖的普通编户北魏的赋法对八国良家与郡县编户同样适用。这是探讨北魏税制先要明白的一个问题。

《魏书·食货志》载:“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所谓“先是”即魏初以来。“天下户以九品混通”表明北魏建立之初在赋法上承继了晋朝租调九品相通输入于官之法。

太和八年(484)北魏准古班百官之禄“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又“增调外帛满二匹”。常赋加重。但次年北魏即“下诏均给天下民田”实行均田与三长之制从此按籍而征之税立而九品差调之法废。

《文献通考》载:在均田法下国家对受田的农民“按籍而征之令其与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赋”2。这个看法是对的。《魏书·食货志》记载均田之后“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三长之职在征集民调。初行此法给人一个假象似乎在均田制下各户男女土地数字相等只要按籍对他们征收同等的民调就可以了实际却是“有盈者无受无还”过均田法令土地数字的大地主很多而他们却只须与农民“一例出赋”。再他们的奴婢依良受田而调数只有农民的八分之一。这对大地主是有利的。不过因为“赋有恒分”比起聚敛烦数、土地得不到保障之日农民的日子也要好过一些。傅思益曾担心:“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扰乱。”1事实上未成扰乱原因便在这里。

北齐和北周继续实行均田制。北齐赋法“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准良人之半。牛3 见《魏书·官氏志》称天兴元年置八部大夫“以拟八座谓之八国”。④ 《资治通鉴》卷一一一《晋纪》安帝隆安三年。

5 《魏书·食货志》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对“其外”两字有两种解释。一说为皇城外的四方四维即畿内之地;一说为畿外的四方四维即州郡之地。前一种说法是不明白八国大夫具有尚书八座的身分“总理万机”(《宫氏志》);后一种说法是不明白八国大夫为八国脑。无论畿内畿外作为总理万机的八部大夫是都要管的。监督与劝课衣耕量校收入也只能是八部大夫的一项职责而已不是全部。

1 《魏书·官氏志》。

2 《文献通考》卷三《田赋考三》。

1 《魏书·李冲传》。

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斗。”与北魏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比较北齐的租调重了。北周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时征焉。若艰凶札则不征其赋。”2粟五斛较诸北魏的粟二石北齐的垦租二石、义租五斗都要重。但是北周在征收上规定了丰年、中年、下年与艰凶札之别这是赋法上的一个改进。

在均田制外北朝尚有屯田制。太和十二年(488)北魏“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相水6之宜断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市牛科给”进行屯田。在田赋上。“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免其正课并征戍杂役。3北齐则于“缘边城守之地堪垦食者皆营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统之”。田赋无具体规定只是“岁终考其所入以论褒贬”。”④这是在均田和民调之外的另一种田制和税制。

甄琛说:“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5他的话说明北魏财政收入主要是靠农业靠租调。北魏的货币经济在孝文帝迁都洛阳之前是不达的。自“魏初至于太和钱货无所周流”。到太和十九年(495)才通行“太和五铢”1。甄琛说的“唯受谷帛之输”是实际情况与南朝折课市取不同。但北魏自迁都洛阳后由于工商业的展关市之税也日渐重要。魏明帝孝昌二年曾税市“入者人一钱”。这是入市税。“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2这是店舍税。北齐后主之时“给事黄门侍郎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颙赞成之”主施行。可却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北周也有市门税。闵帝时一度除之到宣帝即位又兴入市之税3每人一钱④。

北朝的徭役在均田前后有所分别与联系。北魏实行均田制度以前已将丁男或男夫、夫定为十五岁以上5。道武帝天赐三年(4o6)六月尝“八部五百里内男丁筑漫南宫..三十日罢”。四年七月“筑北宫垣三旬而罢”6。这里所谓“三十日罢”、“三旬而罢”是番役。但筑宫非恒役在北魏的徭役中以运输所调谷帛为最经常也最重要。献文帝时曾“因民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⑦。输送地点的远近按户等作出区别这种规定无疑对下三品户较为有利是运役上的一个改进。但这种运役无所谓轮番。

太和九年(485)均田规定“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年十一2 《隋书·食货志》。

3 《魏书·食货志》。

④ 《隋书·食货志》。

5 《魏书·甄琛传》。

123 《隋书·食货志》。

④ 《文献通考》卷一四《征榷考一》。

5 《魏书·高宗纪》兴安二年有“男年十五以下为生口”的记载这是由于十五以下尚未成年。6 《魏书·太祖纪》。

⑦ 《魏书·食货志》。

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踰七十者不还所受。..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1按此规定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全受田服役纳赋。十一至十五岁的“半夫”半受田服役纳赋。年满七十的称老通例要退田兔役。户无丁男、中男以老年为户主的七十岁以上不退田但免役。若是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可有一子不从役。十一岁以下的为小既不授田也不承担课役。北齐河清三年(564)定令:“男子年十八以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六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2无八十以上一子不从役的规定亦未说到半夫田。

西魏大统时尝定男年十八以上、六十四以下为丁十岁以上、十七岁以下为中六十五以上为老九岁以下为小3。北周有司役掌力役之政令规定:“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其人有年过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又无力征。”④按北魏在均田后在徭役的征上仍然可以见到服役轮番的现象。宣武帝景明二年(5o1)九月“畿内夫五万人筑京师三百二十三坊四旬而罢”1。东魏兴和元年(539)九月“畿内民夫十万人城邺城四十日罢”。三年十月“夫五万人筑漳滨堰三十五日罢”。武定元年(543)八月“齐献武王召夫五万于肆州北山筑城..四十日罢”。2这都是番役但不见成文规定。北周则明文规定了丰年役三十日即十二番;中年役二十日即十八番;下年役十日即三十六番。且规定凶年无力征家起徒役无过一人。这是北朝役法上的一个显著进步。不过实行起来又非全依规定。字文护当政时是一年八番(所谓八丁兵)武帝初改为一年十二番(所谓十二丁兵)或者说“率岁一月役”3。即原规定的丰年的天数。此后基本成为北周定制。这是对农民而言。北周在番役上还有一项创制即规定“匠则六番”④。这是北朝对工匠服役的一个调整。

在徭中最为重要的仍旧是租调运输。北齐有“皆依贫富为三枭”的规定“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5。这与北魏的“租输三等九品之制”正相类似。

以上所说是北朝郡县编户的徭役负担。除此以外北朝又有所谓“城民”、“府户”、“隶户”与吏等他们提供卒役与兵役。

城民是在北魏统一北方的过程中在各个州普遍设置起来的。城民的来源是被征服的和被迁徙的各族人民。城民的身分如同“皂隶”。城民的子孙1 《魏书·食货志》。

23 山本达郎:《敦煌见计账文书残简》刊《东洋学报》第37 卷第2 号 1954 年。④ 《隋书·食货志》。

1 《魏书·世宗纪》。

2 《魏书·孝静帝纪》。

3 《隋书·食货志》。

④ 《隋书·食货志》。

5 《隋书·食货志》。

还是城民。他们不仅要负担各种“碎役”6而且还有“兵贯”⑦父子相袭为兵⑧。这又与府户无异。

城民分布地区广大《魏书·帝纪》所见有秦州城人、南秦州城人、凉州城民、营州城人、朔州城人、岐州城人、雍州城人、东徐州城民、齐州城人、荆州城民、南兖州城民等等。可知西至凉州北至朔州东至兖、徐南至荆州无不有城人。他们是北魏统治者劳动力和兵员的一个重要来源。府户、兵户或军户置于边境地区。如高聪、蒋少游曾为云中兵户1赵苟子二百家为凉州军户2。这种户服的是兵役然而平时也被他们的上司役同厮养。八国良家在边镇当兵的原来“不但不废仕宦至乃偏得复除”3不在府户之列。但自孝文帝迁洛以后地位下降被视同府户。

魏明帝正光五年(524)八月丙申下诏:“诸州镇军贯元非犯配者悉免为民镇改为州依旧立称。此等世习干戈率多劲勇今既甄拔应思报效。可三五简讨彼沙陇。”④此诏的颁布表明自正光五年起北魏诸州镇有军籍的府户、镇人或城人都被废除了他们都成了郡县编民。然而军队不能没有原来兵员的来源靠府户与城民现在他们既被免为民遂改为“三五衡”。此法前代与南朝已经有过。北齐则简六坊内徙者为“百保鲜卑”简华人勇力绝伦者为“勇士”。北周行府兵制。

隶户魏初便已存在道武帝曾赐给安同“隶户三十”明元帝曾赐给姚黄眉“隶户二百”5。太武帝灭北凉“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户”1不是隶户的开始而是隶户的展。隶户用于杂役与城民不同的是城民归地方管理隶户则由朝廷掌握;城民为官府提供杂役与兵役隶户则只提供杂役。城民始终属于官府隶户可以用来赏赐而一经赏人便成为私役。魏明帝改镇为州免诸州镇城人为民城人到魏末已不存在可隶户依旧存在下去。

吏在南北方都有。太和二十年(496)冬十月魏孝文帝下令:“司州之民十二夫调一吏为四年更卒岁开番假以供公私力役。”2这是从编民中按人口比例征吏役给予番假孝明帝时扬州刺史元助曾上表奉“国吏二百人以充军用”3。北朝又有事力或云即是吏役。官家私人事力均听敕给。北魏李彪曾向宣武帝请求“官给事力以充所须”④。北齐规定“自一品以下至流外勋品各给事力”。州、郡、县事力由所置的“白直”充当。56 见《魏书·刘昞传》。

⑦ 见《魏书·肃宗纪》正光五年八月丙申诏。

⑧ 《魏书·自序》记东益州城民“父兄子弟外居郡戍”一家都在兵籍。1 见《魏书·高聪传》。

2 见《魏书·释老志》。

3 《魏书·广阳王深传》。

④ 《魏书·明帝纪》。

5 见《魏书·安同传》、《外戚传上·姚黄眉》。

1 《隋书·刑罚志》。

2 《魏书·高祖纪》。

3 《魏书·元劭传》。

④ 《北史·李彪传》。

5 《文献通考》卷六五《职官十九·禄秩》。

北周建德六年(577)武帝下令“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杂户”6。时周已灭齐武帝此令是对魏初以来北方人户复杂化的一次大澄清。此后无论劳役与兵役均由郡县编户担负劳役与兵役一致起来。北周丁兵合在一起出现“八丁兵”、“十二丁兵”之类原因也在这里。

免役免赋在北朝也有它的规定。太和十一年(487)孝文帝下令:“复七庙子孙及外戚缌服以上赋役无所与”⑦。七庙是泛指皇帝的七代祖先即自拓跋魏始祖以下的子孙都被免除赋役。缌服亲是指族祖父母等亲外戚的缌服亲也同样被免除赋役。范围虽广但到此时尚未见士族免赋免役的规定。北魏鲜卑高门子弟到六镇去当兵的可以享受“复除”的特权。这种复除指的是赋税。北魏清流根据《魏书·肃宗纪》所说:“杂役之户或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五人相保无人任保者夺官还役”可知是能免役的。北魏邻、里、党三长“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也是“复征戍余若民”。

在北朝民役方面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新现象是纳资代役的出现。从《魏书·食货志》所记薛钦之言官府用绢布为酬雇百姓车牛运输租调是北魏百姓已可用绢布代替现役的征象。

6 《隋书·刑罚志》。

⑦ 《魏书·高祖纪下》。

第六章法制第一节法典三国时期中国古代法典史较达很早就有成文法。战国初年魏国李悝集各国法典之大成作《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商鞅相秦改《法经》六篇为《六律》是为秦律。汉萧何因秦律加兴、户、厩为九章律。东汉末政局动荡且各个割据势力都打着匡正汉室的旗号不便重修律令故一般都沿用汉律。至魏明帝太和三年(229)诏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说等修订《魏律》共十八篇。其中盗、贼、捕、杂、户五篇袭用汉律新增“劫略”、“诈伪”、“毁亡”、“告劾”、“请赇”、“乏留”、“惊事”、“偿赃”、“免坐”等九篇又改具律为刑名改兴律为兴擅分囚律为系讯、断狱两篇。

单纯从篇名上看魏律比汉律多出一倍但汉律除正律九章外又有孙叔通的傍章十八篇;张汤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的朝律六篇此外还有起副法作用的令甲、令乙、令丙等三百余篇;鲍昱所撰有关民事诉讼的单律《法比都目》九百六卷;马融、郑玄等名儒所通的章句至于魏所当用者共二万六千余条七百余万言。故汉律体系十分繁杂。魏律将这些傍律、单律、章句等统统归并到正律中去。废除了一些有名无实的旧律。如汉有厩律掌厩置、乘传、副车、食厨等后因花费太多而省略仅设骑置但律文犹存。魏除厩律取其可用之条别立为邮驿令。

汉律不仅繁芜而且杂乱篇目之间互相重复或抵触的律文甚多。魏律集类为篇对汉律内容作了更合理的调整。一是将各项律令中同类的条目合并为一律。如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以上合为魏的毁亡律。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皆属于告反诉讼合为告劾律。盗律有勃辱强贼;兴律有擅兴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有擅作修舍事以上罪行类似合为擅兴律。请赇律合并了盗律中的受财在法;杂律中的假借不廉;令乙中的呵人受钱和科中的使者验赂诸条而成。偿赃律则合并了盗律中的还赃界主金布律中的罚赎入责和科中的平庸坐赃等条。二是将一律中包含数种罪例的重分为别律。如盗律中的劫略、恐猲、和买卖人皆不属于盗的罪例故从盗律中分出合上科中的持质立为劫略律。贼律中的欺谩、诈伪逾封、矫制和囚律中的诈伪生死皆与原律名相抵故分出立为诈伪律。囚律包含囚、鞠狱、断狱等内容繁多分为系讯、断狱两篇。

魏律在删除繁芜时注意保存了有用的条例。如废厩律时除了取骑置为邮驿令外又将其中的上言变事合入变事令将惊事告急合上兴律中的烽燧等条立为惊事律使新律名副其实。同时又增加了一些必要的律文。如汉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哈订“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规定“不见不知不坐也”。但因免坐之例繁多有必要独立成律故魏律更制定其由例。诸律令中有其教例而本条无从坐之文者皆从此取法。

魏律除了删除、调整汉律内容外更重要的是对法律体例进行了改革。

汉律中具律在第六篇具律规定罪名条例是律文的总则既不在篇也不在篇末这种篇章结构不甚合理。魏律改具律为刑名置于篇统领全文。“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这种以罪例带法令的体例一直为后来历代的封建法典所沿用。

魏除正律外还有令、科两种法律形式。曹操时6续颁布了设官令、军策令、褒赏令、求贤令等六十多篇是根据形势随时颁的法令作为法律的修改成为魏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魏修正律时又于律外再修编魏令一百八十余篇分为州郡令、尚书令和军中令三大类内容涉及民治、吏治和将治属于行政法规与汉令集皇帝诏令的统一法典有所不同。但仍具有副法作用。

科起源于汉初而作为法律形式则始于曹魏。科有两种涵义一是对罪犯处于刑罚“课(科)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一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又称“科条”、“事务”。曹魏第一次颁科是建安五年(2oo)(《资治通鉴》卷六、七十三)。官渡之战后曹操占领青州、冀州“制新科、下州郡颇增严峻”。史称“所下新科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化也”(《三国志·何夔传》)。故长广太守何夔上书曹操认为青州新收复加上历年战乱不可卒绳之以法宜使长史临时自行处理数年之后民安其业才可整齐法令。曹操听从了这一建议。可见新科不是一般单行法令。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科起源于曹魏。汉代的科只是普通名词不是正式的法律形式。科出现于三国时期的理由:一、汉律繁芜庞杂对紧急事项有必要规定简明的法规。

二、汉末混乱时期须颁临时法令以解决非常事件或对和平时期的规定作修改。

三、曹魏、刘蜀、孙吴初皆以汉为宗不便明改汉制新颁法令不敢以律令为称故名之为“科”以区别于汉的律令。1又《三国志·曹仁传》载曹仁“严整法令常置科于左右案以从事”。《贾逵传》注引《魏略》载杨沛治邺的方针是“奉宣科法”。这都说明魏新科具有统一法典的性质。魏科亦有为单行法令如建安十八年的“甲子科”对汉的肉刑作了修改。这类单行法令性质的魏科还有“禁内学兵书科”、“禁长史擅去官科”(《三国志·常林传》注引《魏略》)、“禁酒科”(《徐邈传》)、“持质科”(《晋书·刑法志》)。魏明帝诏订新律时以科入律遂废。但不久又颁布新的科法。《司马芝传》:“(明帝时)芝居官十一年数议科条所不著者。”《魏志·三少帝纪》:“正元三年诏其力战死其事者皆如旧科勿有所漏。”但此后所颁的科都仅是临时修改律文之义属于补充行政细则的单行法令。

刘蜀一直没有制订新律。建安二十四年2刘备令诸葛亮、伊籍、法正、刘巴、李严等五人共造蜀科。蜀科内容未明但由五位重臣编纂估计不是1 见《关于汉唐法典的二三个考证》载《东方学》第十七辑1958 年。2 蜀科制订年代史无明载。《册府元龟》载在刘备定成都时即十九年。但《伊籍传》载时籍以从事中郎迁昭文将军与诸葛亮等共造蜀科。十九年籍为从事中郎二十四年刘备称汉王籍才封昭文将军。故采用二十四年。

单行法令而是适应蜀汉军政实际状况的临时法典与魏新科具有同样的性质。除蜀科外又有《科令》两篇《军令》三篇(《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大概是些单行法令。还有诸葛亮撰的《法检》吕乂的《格论》谯周的《法训》可能是释律的著作。刘蜀国的军政活动中未见有其他的法律形式记载大概以科令为主要法典。

孙吴亦见颁新律。黄武五年(226)令有司写科条郎中褚逢斋主执6逊、诸葛瑾裁定。嘉禾三年(234)孙权新城又表定科令。赤乌二年(239)诏令“造三置官吏皆依四科”(《三国志·吴志·孙权传》)周鲂在诱降扬州牧曹休时称“东主有常科悔叛还者皆自原罪”。可见科是孙吴主要的法律形式。也有单行法令性质的吴科如嘉禾五年的“盗铸之科”;嘉禾六年的“长吏擅去官科”;凤凰三年(274)的“出亡叛科”;天纪元年(277)的“实广州户口科”(皆见《三国志·吴志·孙权传》、《孙■传》)。“■初立优诏恤士民..科出宫女以配无妻禽兽拢于苑者皆放之当时翕然称为明主。”吴科内容十分丰富但除科外罕见其他法律形式。如上所述三国时期的刘蜀、孙吴两国法制甚不完备既无新律所颁科令对后世影响也不大。而曹魏则在大规模整理汉律的基础上制订新律十八篇。魏国占据中原又施行屯田政策国力较蜀吴强盛、有统一全国的基础加上曹操以来的法治传统“魏之初霸术兼名法”比较注重法治故三国唯魏能立法。魏津在封建法典史上有一定地位从体例上看厘正篇第以刑名冠于律这种篇章结构遂成此后封建法典的定制;从形式上看魏律删繁芜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提高了法律效能和律文的一致性:从内容上看魏律改正“母出女嫁免坐法”及以八议入律都产生了较大的历史后果为后来的法典所吸收。

西普时期魏末司马昭秉政嫌魏律科纲严密本注烦杂又偏取郑玄章句故令贾充等人重新删定新律参与者有太傅郑冲、司徒荀颔、中书监荀朂、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工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欣、骑都尉成公绥、尚书柳轨和吏部令史荣邵等共十四人于泰始三年(267)完成上奏晋武帝亲自审阅诏准于四年正月颁行全国。因晋律成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

晋律共二十篇(一说二十一篇但篇名无考)目次为:刑名、法例、盗、贼、诈伪、请赇、告劾、系讯、断狱、捕、杂、户、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关市、违制、诸侯。合六百二十条(《唐六典》记为一千五百三十条误见滋贺秀三的论述文章)二万七千余字。晋律篇章基本沿袭魏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二律又恢复汉的厩律另新增卫宫、违制、关市、诸侯四篇删去魏律的劫略、惊事、偿赃、免坐四篇。晋律用刑较宽删除了魏律苛秽的条目相对减轻了动辄获罪、轻重无情的弊病更加适应于安定大一统帝国的需要。体例、内容都较严谨和完善。卫宫律加强了对皇室和封建国家的保护;违制律规定了官吏渎职的惩罚通过法治来提高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无疑有进步性。诸侯篇是针对分封制而设立的。西晋时世族势力迅膨胀特别是一些显赫家族对中央政府构成了威胁皇室势力相对削弱。司马氏政权要求各诸侯国、世族集团和地方政权无条件地服从皇权反映在法律上便是维持君臣上下关系的诸侯篇的产生。晋律自称“律终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诸侯篇依《周官》所撰以礼乐名分为中心集中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意识和伦理观念。

贾充定新律同时撰《晋令》四十篇。目次为:一户、二学、三贡士、四官品、五吏员、六俸、七服制、八祠、九户调、十佃、十一复除、十二关市、十三捕亡、十四狱官、十五鞭杖、十六医药、十七丧葬、十八——二十杂、二一门下散骑中书、二二尚书、二三台秘书、二四王公侯、二五军吏员、二六选吏、二七选将、二八选士、二九宫工、三十赎、三一军战、三二军水战、三三——三八军法、三丸——四十杂法(一说三十二篇按实际篇名为三十二杂三篇、军法六篇、杂法二篇、合四十篇)凡二千三百六条九万八千余字。

晋令与汉令、魏令在性质上有明显差别它以令设教违令有罪才入律。也就是说晋令以教喻为目的不具备副法作用。先教化后刑罚晋令开教令法之先例在法典史上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使律令分离令不再作为法律的补充形式而独立为教令法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互相抵触的矛盾。

晋科在法律中占很小的部分。魏时已将科入律后虽时或有颁但数量不多晋不另设科附于律年终晋一代见于史载的独立科令仅咸康二年(336)的壬辰科内容是禁占山泽属于律外科人不久旋废。另有律学家杜预、张裴注晋律时将科释律起详明律文的作用以防止一律二科。晋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形式:故事。贾充等人编纂令时删定当时制诏之条撰为故事与律令并行(《唐六典》)共三十卷(一说四十卷;《旧唐书·经籍志》作四十三卷)。故事即旧事指前代之事例为习惯法晋始编纂为成文法。晋故事的主要内容是百官行事及处分的规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晋书·刑法志》)。故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仅存在于魏晋间南朝或称“簿状”梁时改称为科隋唐以后并入于“式”。晋律综合了汉魏旧律之长处较魏律更为合理、严密和简明对南北朝的法律皆产生重大的影响南朝基本上承用晋律北朝初年所编律令也大部采自晋律。

南朝时期南朝社会尚清谈不重名法律学衰竭法治混乱。宋齐两代皆未颁新律仅是制订或废除一些令、科以补充或修改晋律。如永初元年(42o)除“无故自伤残者补治士”二年又诏定杖罪之科元嘉有酒禁、戒坛铸佛像造寺观等科。大明七年改定“隶杀长史科”。齐永明七年(489)尚书删定郎王植集张裴、杜预所注律取张说七百三十一条杜说七百九十一条一律两家各释互异的取一百七条互通的取一百三条合共一千三十二条成书二十卷。武帝诏令狱官详正公卿八座参议。后宋躬整理王植的抄撰及八座裁定的意见编成律文二十卷附录叙一卷共二十一卷(《新唐书·艺文志》为八卷)。永明九年孔稚珪上表请求施行诏虽从纳但终齐一代并非正式施行故永明律为非实施法律。而且与其称之为律不如说是考证晋律注释。永元元年(499)东昏侯即位时又下诏删省科律但齐末兵乱始终未行。而张、杜旧律及王、宋所纂诸书皆遗失殆尽。

南朝最大的立法行动是梁天监元年(5o2)武帝因律令不一实难去弊下诏重议新律。齐代旧郎蔡法度家传律学能背诵王植之律于是任命蔡法度为尚书删定郎让他凭记忆加以整理成文。又诏尚书令王亮、侍中王莹、尚书仆射沈约、吏部尚书范云长兼侍中柳恽、给事黄门侍郎傅昭、通直散骑常侍孔蔼、御史中丞乐蔼、太常丞许懋等参议成梁律二十篇一千五百二十九条天监二年正式颁行。

梁律大体沿袭晋律。只是省诸侯篇增仓库篇。另外改称盗律为盗劫;贼律为贼叛;请赇为受赇;捕为府捕。余十五篇一如晋律。蔡法度又撰梁令三十篇。目次为户、学贡士赠官、官品、吏员、服制、祠、户调、公田公用仪迎、医药疾病、复除、关市、劫贼水火、捕亡、狱官、鞭杖、丧葬、杂上、杂中、杂下、宫卫、门下散骑中书、尚书、台秘书、王公侯、选吏、选将、选杂士、军吏、军赏。梁令大致因晋令而略加增损。此外又集晋故事中仍适应于南朝的条例编成梁科共四十卷(《梁书·武帝纪》作四十卷《唐六典》作三十卷、《旧唐书·经籍志》与《新唐书·艺文志》均作二卷大概是逐渐遗缺)。

陈朝永定元年(557)诏尚书删定郎范泉制定律令参议者有尚书仆射沈钦、吏部尚书徐陵、兼尚书左丞宗元饶、兼尚书右丞贺朗等成陈律三十卷、科令四十卷(《新唐书·艺文志》陈律九卷、陈令三十卷、陈科三十卷)。陈朝的律、科、令基本上沿袭梁朝甚至连“轻重繁简”也“一本梁法”而且“条法冗杂、博而不要”在法典史上没有留下什么影响很快被淘汰了。南朝前两代未有立法后两代虽成新律但皆沿晋制没有重大改革。

这是凝固了的门阀制度在意识形态上腐朽没落的反映作为侨姓士族文化标志的玄谈越走越远整个社会尚释老轻名法以清谈为高逸以理法为庸俗故出现法制停滞不前的局面。故隋统一全国后弃南朝法制而循北朝法制魏晋以来一脉相承的法制系统至此终结。

北朝时期北魏皇朝的建立者拓跋鲜卑原是大兴安岭的游牧部落处于较落后的社会展阶段。进入中原以前尚无成文法部落领四部大人依习惯法处理部落内部的纠纷。《魏书·刑罚志》称:“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宣帝南迁复置四部大人坐庭决群讼以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遣决。”永嘉之乱拓跋氏乘机入主中原逐渐被汉族较高的封建文化所征服开始了封建化过程“乃峻其法”6续颁布了一些单行法令如昭成帝建国二年(339)定赎罪法及对大逆、**、贼杀、盗劫等罪例的刑罚。拓跋珪即皇帝位后着手制定法律。天兴元年(398)诏尚书吏部郎中邓渊典官制、立爵品、定律品、协音乐;仪曹郎中董谧撰郊庙、社稷、朝觐、饷宴之仪: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用科禁;吏部尚书崔玄伯总而裁之。这是北朝次制定较系统的成文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封建秩序同时废除了一些原始落后的酷刑。拓跋焘即位后第二次修定法律神祐三年(43o)诏司徒崔浩改定津令主要是宽刑省罚如增设一年刑、允许以官爵除刑以及对孕妇、老少的恤刑等进一步废除了原始刑罚的残余;正平元年(451)拓跋焘再次诏太子太傅游雅、中书侍郎胡方回、公孙质、李虚、散骑常侍高允等改定律令。主要是减轻对盗劫的刑罚并增加放纵、通情、止舍三法例及其他罪行凡三百九十一条门诛四条、大辟一百四十五条刑二百二十一条。

以上三次修定律令皆在魏孝文帝改革以前时拓跋族入主中原不久封建化程度不深。这一时期法律的特点是大量吸收汉代旧律废除部落旧习惯法主要是宽刑省罚法律中儒家学说的成分较重。先从制定律令的人看崔玄伯、崔浩都是汉士族高门从两汉以来一直是中原学术的代表所法家学是传统经学。胡方回出自西北永嘉之乱以后该地区一直保留着汉魏学术风气胡方回的律学大抵亦属汉律系统。而高允、游雅、高闾诸人皆为北方汉士族名流“贤隽之胄冠冕州邦”其学术也必承汉儒之嫡传。史称如高允“尤好春秋公羊”北朝初期由这些汉以来的士族名流所制定的法律大量吸收汉律和儒家学说与南朝专用晋律不过张、杜律释体系有所不同。其次从法律内容看三次定律都是以德治仁政为中心主要是减轻刑罚。再从审判方式上看真君六年(445)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以经义量决。”以儒家经典取代法律条文来裁决罪行这种方法正是汉“春秋决狱”的再现。春秋决狱自汉以来一直存在但北朝表现得比东晋南朝更为突出。如上所述北朝前期的法律大体上源于汉律系统所不同的是糅合了更多的儒家学说。

孝文帝即位以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汉化改革包括对律令的改定。太和元年(477)诏群臣于太华殿议订律令。三年又诏中书令高阁集中书秘书官修改旧律条文经群官参议、孝文帝亲自刊定于五年颁行共八百三十二章以枭为最重刑废除了神■律中残酷的( 刑。太和十五年再次诏定新律于十六年颁行。主负太和新律修订的是中书令李冲、参与者有尚书令怀谦、中书侍郎封琳、侍中冯诞、奉朝请高绰等人。李冲是陇西世族曾祖李暠曾建西凉政权是河西文化的嫡传。李冲辅佐文明太后和孝文帝的汉化改革他所主持参订的太和新律使河西文化的因素渗进了北朝法律系统。宣武帝正始元年(5o4)诏尚书、门下于金墉中书外省考论律令宗室彭城王勰、高阳王雍、京兆王愉、前青州刺史刘芳、兼将作大匠李韶、国子祭酒郑道昭、廷尉卿王显等监修新律具体修订的是尚书殿中郎袁翻、门下录事常景、孙绍、廷尉监张彪、律博士侯坚固、治书侍御高绰、前将军邢苗、奉车都尉程灵虬、羽林监王元黾、尚书郎祖莹、宋世景、员外郎李琰之、太乐令公孙崇等人。参与者虽然众多但实主其事的为刘芳和袁翻、常景1。刘芳、袁翻都是北还的南朝士族。刘芳先居梁邹城慕容白曜南讨青州时被徙为平齐户。袁翻父宜先为青州刺史沈文秀府主簿献平帝平东扬州时翻随沈文秀投奔北魏。刘、袁来自江左熟谙南朝律令体制又为当世儒宗修律时必然把南朝律学因素渗透进去。除江左因素外正始律又进一步吸收了河西因素。常景为凉州“儒林先生”常爽孙程灵虬家世本出凉州父骏为河西大儒刘炳门人灵虬本人也师事常爽故灵虬之律学源出河西系统。北魏皇朝在封建化过程中十分注重法律的修订一百多年间先后修律达十多次其中以神■律太和新律、正始律最有代表性。神■律体现了北魏前期的法律特点主要是采自汉律以传统法制为基准。太和新律吸收1 《北史·刘芳传》芳自青州刺史还朝者定律令“为大议之主其中损益多方意也”。《北史·常景传》“先是太常刘芳与景共撰朝令..未成芳卒景撰成其事”。

了河西因素正始律则加入了江左因素在历次修律时又不断揉进了儒家学说故北魏津令集汉、晋、南朝律学之大成为北齐、隋唐律令之源头。北魏律令大都遗失篇名可考的有刑名、法例、贼、盗、斗、擅兴、系讯、诈伪、断狱、捕亡、户、厩牧、宫卫、违制、杂等十五篇。《隋书·经籍志》载北魏律二十卷一般以篇目为卷故应有二十篇。上述篇见于《通典》《魏书》和《唐律疏义》余五篇无考。程树德《九朝律考·后魏律考》认为是请赇、告劾、关市、水火、婚姻沈家本《律令考》则认为有赦律。姑列之以存疑。

北魏令自太武帝时已开始修订崔浩修神■律时也定令后游雅纂成。

史失篇名可能孝文帝时已亡佚。故太和时诏群僚“仪定百官著依令”。颁太和新律时宣示职员令二十一篇篇名无考见于史载的有职令、品令、狱官令等。可推北魏令主要规定百官行政细则。但似乎未付诸实施。《魏书·孙绍传》:“高祖律令并议、律条施行令独不出。”宣武帝时刘芳也撰有朝令同样未颁行。北魏令的成效不明显。

北魏以科入律科无专典。但开始出现“格”的名称。孝武帝太昌元年(532)诏曰:“理有一准则民无觊觎..前主为律后主为令历世永久实用滋章非所以准的庶昌隄防万物可令执笔之宦四品以上集于都督取诸条格议定一途。其不可施用者当局停记。新定之格勿与旧制连务在约通无致冗滞。”从诏令可看出格是补充律令的临时实用法规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与律令并行。北魏格仅此一例内容亦未详可称之为格的萌时期。永熙以后魏分东西。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541)集群臣在麟趾殿议定新制由中书监高澄监修三公郎中封述散骑常侍温子昇、御史中尉崔暹、侍中封隆之等人撰成文十五篇颁于天下又称麟趾新制。麟趾格篇名无考(《北史·窦瑗传》引麟趾新制三公曹第六十六条则麟趾格似以曹名为篇名。

后北齐令亦取二十八曹名为篇名)。内容是“百官有司之所常引之事。”属于行政法规类似于南朝的科。以格代科始于北朝而为隋唐所沿袭。西魏在法制史上的贡献是创造了“式”。大统元年(535)宇文泰辅政时命有司变通古今可以益国利民便时适治者作新制二十四条。七年依度支尚书苏绰奏议颁六条诏书令百官作为座右铭熟诵又恐百官不力同时颁职制十二条作为监督。九年令尚书苏绰将前所作二十四新制和十二条职制加以损益总为五卷颁于天下称为“中兴永式”又称“大统式”。格、式这两种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现是法制史上一大创举至唐遂制度化与律令并列为封建法律的四大形式。

北齐初年沿东魏“麟趾格”。天保元年(55o)文宣帝嫌魏格未精令李浑、邢邵、崔■、魏收、王昕、李伯伦等人对麟趾格进行修改定为“北齐麟趾格”。天保八年司徒功曹张老上书称大齐受命不改律令非所以创世垂法。于是令魏收、邢邵、李铉等议定齐律但积年不成。武成帝即位于太守元年(561)下诏催督至河清三年(564)才修成由尚书令王叡审定上奏。参与北齐编修的先后有录尚书事赵彦深、中书令魏收、散骑常侍崔昂、大理卿封述尚书右仆射薛琡、尚书阳休之、国子祭酒马敬德、散骑常侍王松年、殿中侍御史崔■等。北齐律共十二篇二十卷。目次为:名例、禁卫、婚、擅兴、违制、诈伪(《唐六典》作欺误)、斗讼、贼盗(一作贼误)、捕断、毁损、厩牧、杂。定律例九百四十九条。同对又定北齐令五十卷(《隋书·经籍志》、《唐六典》作四十卷、《通典》作三十卷《新旧唐书》志作八卷)二十八篇以尚书八曹为篇名内容大都采自魏晋故事。又将那些不可立为定法的另编《权令》二卷。

北齐也有格。河清无年(562)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定罪但律无正文于是另立“权格”与律令并行。武成帝年间由工部郭彦、太府高宾、司车路下大夫裴汉等修成齐格卷数篇目无考。

北齐律是自晋泰始律以来又一个重要法典对历朝法典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改。“校正古今所增损者十有七八”。其特点是“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如贼、盗自战国以来一直为二律北齐合为一律。又合捕律、断狱为捕断因为贼、盗同类捕、断狱相连故这些合并都比较合理。在刑罚种类上北齐律定死、流、耐、杖、笞为正刑正确确立了封建五刑制以后历朝的刑罚基本上没有出这五刑的范围仅是名称变动或刑罚轻重不同而已。在内容上北齐律立十条重罪即后来的十恶一直沿用至封建社会晚年。在法律形式上北齐律、令、格、式并行奠定了封建法律四大形式的基础。因此北齐律是一部承上启下的法典在中国封建法典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成为隋律、唐律的蓝本。

北周在宇文泰辅政西魏时令赵肃为廷尉卿撰定法律未竟而赵肃死。宇文觉称帝后又令司宪大夫拓跋迪继续修律至保定三年(563)修成上奏称为大律共二十五篇。目次为:刑名、法例、祀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市廛、斗竞、劫盗、贼叛、毁亡、违制、关津、诸侯、厩牧、杂犯、诈伪、请赇、告言、逃亡、系讯、断狱凡一千五百三十七条。建德六年(577)北周灭北齐时颁《刑书要制》内容主要是加重刑罚。又称刑经圣制。由于酷刑不适应社会的展大象元年(579)废《刑事要制》。北周律是仿周之大诰而修的。即仿周礼又采晋律古今混杂礼律凌乱兼之条流苛密、烦而不要又失之于严刑罚峻苛在内容上体例上用刑上都存在许多弊病故隋朝虽继北周而来但隋律却弃北周律而采北齐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编纂了大量的法典。其中晋律和北齐律在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曹魏时期的科、东魏的格、西魏的式丰富了封建的法律形式;历朝法典对体例篇章的厘正对后代法典也产生深刻影响。

第二节刑法刑法是中国封建法律中最达的部分。在古代刑就是法法就是刑刑罚构成法律的基本内容。历代法典都详细地规定刑罚的种类、级别。秦以前刑罚种类主要有墨刑(黥)、劓刑、膑刑(刖)、宫刑、大辟五种。前四种为肉刑常附加于劳役刑墨者守门劓者守关别者守囿宫者守内。汉律承前五刑。汉文帝时废肉刑用徒刑代替墨刑用折左趾笞代劓刑。用折右趾代替大辟中的弃市。这是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一个创举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继续这种改革的趋势逐渐形成和确立了笞、杖、徒、流、死这五种新的主要刑罚。此外还有赎刑、肉刑也一定限度内存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刑罚有下述几种。

死刑(族刑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