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秦之亡
作者:心随梦寒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4680

作为中国第一个封建中央集权制王朝的秦王朝从始皇嬴政平灭六国(公元前二二一年)立国至三任帝嬴婴投降刘邦(公元前二零六年)国灭立国仅十五年。而从陈胜、吴广大泽乡起兵(公元前二零九年)至秦王朝覆没居然只用了两年。这对于一个朝气蓬勃的新兴王朝而言其灭亡之迅实在是让人瞠目结舌。那么秦王朝的迅灭亡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正如野鬼在前面的几篇介绍秦王朝的文章中所提到的:嬴政所开创的秦王朝实际上是中国封建中央集权制王朝的一块试验田不论后世对嬴政及其王朝进行什么样批评与谩骂嬴政及其王朝所作出的每一项措施都为后世统治者所效仿、借鉴。而后世谈及秦王朝的灭时所提出的原因不外乎:不行分封、严刑酷法、不修仁义最终导致人民不堪暴政而起义反抗而且矛头直指秦王朝的创始人嬴政大帝。那么秦王朝真的是因此而亡的吗?笔者认为并不尽然。

郡县与分封

郡县制作为一种较为先进的行政管理制度在秦国由来已久。它在秦统一天下的战争中逐渐成熟并且呈现出其优越性的一面。也可以说郡县制的实施在秦国统一六国的过程中起了一定的历史作用。嬴政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王朝之后旧的世袭的世卿世禄制很快地被官僚制度取代地方行政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成为必然趋势。嬴政将春秋战国时已出现的郡县制度普遍化和扩大化又将被击败的其他六国置于郡县制度之下。对于分封制之弊端李斯认为:分封不利于政权统一只会造成仇恨。周王朝当初所封子弟甚多可是后来他们像仇敌一样相互攻击。目前幸赖嬴政领导统一战争获得胜利设置了郡县才避免了此种情况的出现。《史记·嬴政本记》载廷尉李斯说:“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讎。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嬴政也清醒的看到分封容易兴兵致乱他说:“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于是秦遂不取分封“秦无尺土之封不立子弟为王功臣为诸侯者然后无攻伐之患。”

而事实正如嬴政、李斯所指出的与郡县制相比分封制是一种相对落后的行政管理制度。对于中央集权而言分封制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离心力、不安定因素。不论从政治角度还是从经济角度而言中央政府与诸侯在很多问题上存在着矛盾即使是相安无事双方也是猜疑不断。

我们可以对比一下而取秦代之的西汉王朝。西汉王朝实行的是郡县制和分封制并用的双轨制应当说西汉的双轨制是楚汉相争的必然产物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当西汉王朝建立以后刘邦也很清醒的认识到分封的弊端因此他不择手段的进行了剪除异姓诸侯的行动。至刘邦晚年时汉初所封的九个异姓诸侯只余下了长沙王吴芮和闽粤王无诸其他七个诸侯王都被铲除。为了防止皇权旁落刘邦还煞费苦心的搞了个白马之盟可见其重视程度之一斑。但是刘邦在铲除异姓诸侯的同时又广封同姓王使这一切的努力又付之东流。至刘邦死时西汉王朝的地方行政单位共二零六个其中:郡五十四个同姓诸侯王九个同姓诸侯王三个功臣候一三七个王子侯三个外戚恩泽侯三个。政治上的诸侯分裂及其复杂。终于至刘恒时有刘兴居、刘长之叛刘启时更是爆了七国之乱大汉江山险些断送。而西晋王朝更是应为八王之乱而倾覆缩水为晋王国把中国人托进了水深火热的五胡乱华、南北朝的人间地狱二零七年。

因此实行郡县制是没有任何错误的是符合历史潮流的。但是这并不是说秦王朝的郡县制没有问题。恰恰相反秦王朝的郡县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秦王朝的郡县制有很多的缺陷最大的缺陷在于:绝对的中央集权化。秦王朝郡县制是每郡置郡守掌管全部事务为最高行政长官。郡守之外置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指派监御史监察郡县官员的行政、司法。郡内再分县万户以上的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统管全县政务受郡守节制。设县尉管理全县军务。设县丞作管理司法审判工作。县内再分乡、里。而郡县的官员同中央一样皆由皇帝直接任免概不世袭。于是皇帝的统治在郡县制下从中央自然延伸和渗透到地方政权之中由此而建立了从中央到郡县集中统一的政权。

2论秦之亡

我们可以看到秦王朝的郡县基本上是缩小了的“中央”从体制到人员设置完全由皇帝控制。中央与地方几乎是一体的。当然这有利于在幅员辽阔、交通通讯落后的大地上统一国家但又很容易使中央的矛盾传染给地方。于是中央咳嗽地方感冒地方出了问题又归咎于中央。它所造成的情况就是郡县没有或只有极小的自主权一切权力都集中于中央而中央的权力又无所不在无孔不入几乎所有的权力都由中央权力派生。但是中央的权力又高度集中于统治者个人手中于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变成了皇帝个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使整个秦王朝的政府变成了统治者的私人秘书处。人们对地方贪官污吏的反抗就容易转化成对中央政权的反抗进而变成对统治者个人的反抗中间没有任何缓冲带缺乏必要的政治张力。

所以秦王朝的郡县制的不完善之处的确是秦王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绝不是主要原因更不是由于不行分封而亡的。

祸在秦律?

秦自公元前三五九年起经商鞅两次变法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国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等六篇刑律创立了“什伍连坐”制。至嬴政统一中国前秦国己经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备的法规。嬴政继位之后继承并展了秦国原有的法律制度6续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法令如“使黔自实田”等。特别是在统一六国之后嬴政坚决的实施了“一法律”、“定刑名”、“法令出一”的政策使《秦律》通行于全国有效的巩固了封建**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特别是“定刑名”在统一全国法律上有着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我们目前看到的秦律只是秦律的部分分律、令、法律问答、制、诏、例等。其罪名近二百种刑种在八十种以上分为生命刑十九种、肉刑十五种、使役刑三十二种、财产刑九种(含赎刑三种)。每一种刑罚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三种结合使用如:耐为隶臣刑为鬼新黥为城旦劓为城旦等。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级定罪;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团犯罪从重教唆青少罪犯罪从重;区分故意和过失关故意从重过失从轻;区分既遂、未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分态度好坏累犯从重自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此外还规定了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

另外《秦律》还规定了有关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方面的法规。秦律在农业方面对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种子数量、庄稼生长和旱涝虫灾的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在手工业方面对生产管理、劳动力调配、徒工训练和产品规格、质量的检验等作了具体规定;在商业方面对商品标价、货币流通、外商经营登记等作了具体规定。

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秦律》还规定了一套诉讼制质。审判机关为中央、郡、县三级行政与司法不分。地方行政长官主管所辖郡、县的司法。诉讼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国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诉讼权利。审讯时一般不主张刑讯逼供如行刑必须记录在案。重视现场勘验和搜集证据实行“爰书”报告制度判决后准许上诉等。

应当说秦律从其条文细节来看是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而且大体上是符合当时的社会历史状况的。但是秦法也有着其不足之处如:法律条文繁杂有些罪名就事论事不够规范化刑罚手段残酷等。特别是由于李斯主张“深督轻罪”和所谓轻罪重判可以使“民不敢犯”的理论使秦代晚期对于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日益僵化陈胜、吴广自度毫无生机后铤而走险就是很好的证明。

但秦真的是亡于秦律吗?似乎也不尽然。秦自公元前三五九年商鞅变法确立法治路线以来至公元前二一零年嬴政逝世秦王国并未因此而爆农民起义。为了说明问题下面我们依然以取秦代之的西汉王朝为例进行一下比较。

西汉王朝统一全国后立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制定了西汉的主要法典——《九章律》。《九章律》是萧何根据秦律制定律有九篇为盗、贼、囚、捕、杂、具、兴、厩、户。前六篇沿袭秦律的旧体例内容以刑法为主杂有审判、禁囚等规定。后三篇为萧何所创是有关徭役、户籍、赋税和畜牧车马等事项的法规亦称“事律”。而后为“正君臣之位”刘邦命叔孙通及其弟子定有关朝廷制度的法规刘盈时叔孙通又定宗庙议礼的法规。这就是《汉仪》为维护朝廷、宗庙尊严树立皇帝权威而立的一种有关礼仪的法规。又称“礼仪”、“仪品”、“仪法”。即《晋书·刑法志》载:“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另外还有《金布律》(有关财政制度的法规)、《田律》(维护乡间社会秩序管理农事、征收田赋的法律)、《钱律》(关于货币管理制度的法律)以及种类极其繁多的令、科、比等。这些法令条文构成了汉初的法律体系。

从数目上来看比秦律可谓是半斤八两而从内容上来看实是不分伯仲。特别是萧何所定的《九章律》大多参考于秦律只是对于某些不合时宜的条文进行了适当的删除而秦律的法律原则、指导思想及其科罪定刑的标准并未更改。被汉朝士大夫视为秦之苛法的挟书、参夷、妖言诽谤、收孥相坐等律令更是岿然不动。

刘恒、刘启时虽在法制方面进行了一些重大的改革如除肉刑、定箠令、除收帑相坐律令、及规定徒刑刑期等。但这些改革并未触及汉法根本且收帑律不久即复相坐律更是名亡实存。至刘彻当政时董仲舒提倡“引经决狱”即以《春秋》经义附会汉法进行叛案量刑的刑法制度。实际上就是以宗法伦理道德为准绳抛开汉律以儒家思想作为审理案件的指导思想。用柏杨先生的话来说就是“说不准学”、“自由心证”。其名为法比实为乱法。刘彻时先后制定的还有张汤所著《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所定《朝律》六篇及《沈命法》等。

纵观西汉律令共三五九章共一八八二项仅死刑就有四零九条《死罪决事比》一三四七二事。而更有《晋书·刑法志》所载东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