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基本规则
作者:心随梦寒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31483

1)乒乓球的比赛规则:

1.1球台

1.1.1球台的上层表面叫做比赛台面应为与水平面平行的长方形长274米宽1.525米高地向高76厘米.

1.1.2比赛台面不包括球台台面的侧面。

1.1.3比赛台面可用任何材料制成应具有一致的弹性即当标准球从离台面3o厘米高处落至台面时弹起高度应约为23厘米。

1.1.4比赛台面应呈均匀的暗色无光泽沿每个2.74米的比赛合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边线沿每个1.525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端线。

1.1.5比赛台面由一个与端线平行的垂直的球网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台区各台区的整个面积应是一个整体。

1.1.6双打时各台区应由一条3毫米宽的白色中线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区”。中线与边线平行并应视为右半区的一部分。

1.2球网装置

1.2.1球网装置包括球网、悬网绳、网柱及将它们固定在球台上的夹钳部分.

1.2.2球网应悬挂在一根绳子上绳子两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网柱上网柱外缘离开边线外缘的距离为15.25厘米。

1.2.3整个球网的顶端距离比赛台面15.25厘米.

1.2.4整个球网的底边应尽量贴近比赛台面其两端应尽量贴近网柱。

1.3球

1.3.1球应为圆球体直径为38毫米。

1.3.2球重2.5克。

1.3.3球应用赛璐璐或类似的材料制成呈白色、黄色或橙色且无光泽。

1.4球拍

1.4.1球拍的大小形状和重量不限但底板应平整、坚硬.

1.4.2底板厚度至少应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强底板的粘合层可用诸如碳纤维玻璃纤维或压缩纸等纤维材料每层粘合层不过底板总厚度的7.5%或o.35毫米。

1.4.3用来击球的拍面应用一层颗粒向外的普通颗粒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过2毫米;或用颗粒向内或向外的海绵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过4毫米.

1.4.3.1”普通颗粒胶”是一层无泡沫的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其颗粒必须以每平方厘米不少于1o颗不多于5o颗的平均密度分布整个表面。

1.4.3.2‘海绵胶‘即在一层泡沫橡胶上覆盖一层普通颗粒胶普遍颗粒胶的厚度不过2毫米。

1.4.4覆盖物应覆盖整个拍面但不得过其边缘。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执握部分可不予以覆盖也可用任何材料覆盖。

1.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夹层、覆盖物以及粘合层均应为厚度均匀的一个整体。

1.4.6球拍两面不论是否有覆盖物必须无光泽且一面为鲜红色另一面为黑色。拍身边缘上的包边应无光泽不得呈白色。

1.4.7由于意外的损坏、磨损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体性和颜色上的一致性出现轻微的差异。只要未明显改变拍面的性能可以允许使用。

1.4.8比赛开始时及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更换球拍时必须向对方和裁判员展示他将要使用的球拍并允许他们检查。

1.5定义

1.5.1“回合”: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

1.5.2“球处比赛状态”从球时球被有意向上抛起前静止在不执拍手掌上的一瞬间。到该回合被判得分或重球。

1.5.3“重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1.5.4“一分”:判分的回合。

1.5.5“执拍手”:正握着球拍的手。

1.5.6“不执怕手”:未握着球拍的手。

1.5.7“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

1.5.8‘阻挡”:对方击球后处于比赛状态的球尚未触及本方台区也未过比赛台面或其端线即触及本方运动员或其穿带的任何物品。

1.5.9“球员‘:在一个回合中先击球的运动员.

1.5.1o“接球员:在一个回合中第二个击球的运动员.

1.5.11‘裁判员:被指定管理一场比赛的人

1.5.12“裁判助理‘: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协助裁判员工作的人.

1.5.13运动员“穿或带”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个回合开始时穿或带的任何物品。

1.5.14球从突出台外的球网装置之下或之外经过或回击的球越过球网后又回弹过网均应视作已”过或绕过”球网装置。

1.5.15球台的“端线”包括端线两端的无限延长线。

1.6合法球

1.6.1球时球应放在不执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张开和伸平。球应是静止的在球方的端线之后和比赛合面的水平面之上。

1.6.2球员须用手把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在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之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

1.6.3当球从抛起的最高点下降时球员方可击球使球先触及本方台区然后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再触及接球员的台区。在双打中球应先后触及球员和接球员的右半区。

1.6.4从抛球前球静止的最后一瞬间到击球时球和球拍应在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之上。

1.6.5击球时球应在球方的端线之后但不能过球员身体(手臂、头或腿除外)离端线最远的部分。

1.6.6运动员球时有责任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球的规定球.

1.6.6.1如果裁判员怀疑球员某个球动作的正确性并且他或者副裁判员都不能确信该球动作不合法一场比赛中此现象第一次出现时裁判员可以警告球员而不予判分.

1.6.6.2在同一场比赛中如果运动员球动作的正确性再次受到怀疑不管是否出于同样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1.6.6.3无论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时候只要球员明显没有按照合法球的规定球他将被判失一分无需警告。

1.6.7运动员因身体伤病而不能严格遵守合法球的某些规定时可由裁判员做出决定免予执行但须在赛前向裁判员说明。

1.7合法还击

1.7.1对方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置后再触及对方台区。

1.8比赛次序

1.8.1在单打中先由球员合法球再由接球员合法还击然后两者交替合法还击。

1.8.2在双打中先由球员合法球再由接球员合法还击然后由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再由接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此后运动员按此次序轮流合法还击。

1.9重球

1.9.1回合出现下列情况应判重球:

1.9.1.1如果球员出的球在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此后成为合法球或被接球员或其同伴阻挡。

1.9.1.2如果接球员或同伴未准备好时球己出:而且接球员或其同伴均没有企图击球。

1.9.1.3由于生了运动员无法控制的干扰而使运动员未能合法球。合法还击或遵守规则。

1.9.1.4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暂停比赛。

1.9.1.5在双打时运动员错错接。

1.9.2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暂停比赛:

1.9.2.1由于要纠正球、接球次序或方位错误;

1.9.2.2由于要实行轮换球法;

1.9.2.3由于警告或处罚运动员;

1.9.2.4由于比赛环境受到干扰以致该回合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1.1o一分

1.1o.1除被判重球的回合下列情况运动员得一分:

1.1o.1.1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球;

1.1o.1.2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还击;

1.1o.1.3运动员在球或还击后对方运动员在击球前球触及了除球网装置以外的任何东西;

1.1o.1.4对方击球后该球越过本方端线而没有触及本方台区;

1.1o.1.5对方阻挡;

1.1o.1.6对方连击;

1.1o.1.7对方用不符合1.4.3条款的拍面击球;

1.1o.1.8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两使球台移动;

1.1o.1.9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球网装置;

1.1o.1.1o对方运动员不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

1.1o.1.11双打时对方运动员击球次序错误;

1.1o.1.12执行轮换球法时接球运动员或其双打同伴包括接球一击完成了13次合法还击。

1.11一局比赛

1.11.1在一局比赛中先得21分的一方为胜方2o平后先多得2分的一方为胜方.

1.12一场比赛

1.12.1一场比赛应采用三局两胜制或五局三胜制。

1.12.2一场比赛应连续进行.但在局与局之间任何一名运动员都有权要求不过两分钟的休息时间。

1.13球、按球和方位的选择

1.13.1选择球接球和这一方那一方的权力应由抽签来决定中签者可以选择先球或先接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

1.13.2当一方运动员选择了先球或先接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后另一方运动员应有另一个选择的权力.

1.13.3在获得每五分之后接球方即成为球方依此类推直至该局比赛结束或者直至双方比分都达到2o分或实行轮换球法这时球和接次序仍然不变但每人只轮一分球.

1.13.4在双打的第一局比赛中先球方确定第一球员再由先接球方确定第一接球员.在以后的各局比赛中第一球员确定后第一接球员应是前一局球给他的运动员。

1.13.5在双打中每次换球时前面的接球员应成为球员前面的球员的同伴应成为接球员·

1.13.6一局中先球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先接球。在双打决胜局中当一方先得1o分时接球方应交换接球次序。

1.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赛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换到另一方位.在决胜局中一方先得1o分时双方应交换方位.

1.14球、接球次序和方位的错误

1.14.1裁判员一旦现球、接球次序错误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由应该球或接球的运动员球或接球;在双打中则按现错误时那一局中先有球权的一方所确立的次序进行纠正继续比赛。

1.14.2裁判员一旦现运动员应交换方位而未交换时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运动员应站的正确方位进行纠正再继续比赛。

1.14.3在任何情况下现错误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1.15轮换球法

1.15.1如果一局比赛进行到15分钟仍未结束(双方都己获得至少19分时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时间应双方运动员要求应实行轮换球法。

1.15.1.1当时限到时球仍处于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暂停比赛。由被暂停回合的球员球继续比赛。

1.15.1.2当时限到时球未处于比赛状态应由前一回合的接球员球继续比赛。

1.15.2此后每个运动员都轮一分球直至该局结束。如果接球方进行了13次合法还击则判球方失一分。

1.15.3换球法一经实行该场比赛的剩余部分必须继续实行直至该场比赛结束。

2)国际竞赛规则:

2.1规则和规程的适用范围

2.1.1比赛类型

2.1.1.1“国际赛”即一个以上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2.1.1.2“国际比赛”即不同协会代表队之间的一场比赛。

2.1.1.3“公开赛”即所有协会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的比赛。

2.1.1.4“限制赛”即除年龄组外只限于特定组别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2.1.1.5“邀请赛”即限于个别邀请的、指定运动员报名参加的比赛。

2.1.2适用范围

2.1.2.1除了2.1.2.1.1另有规定外规则将适用于世界、洲和奥林匹克的比赛公开赛和国际比赛除非参加的协会达成另外的协议。

2.1.2.1.1理事会可授权公开赛的组织者采用执委会颁的实验性规则。

2.1.2.2建议比赛规则适用于所有其它国际赛·并建议各协会举办国内比赛时采用此比赛规则。

2.1.2.3国际竞赛规程应适用于下列比赛:

2.1.2.3.1世界和奥林匹克的比赛除非理事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2.1.2.3.2洲的比赛除非有关洲联合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2.1.2.3.3公开锦标赛(2.6.1.2)除非国际乒联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由参赛者按2.1.2.4条规定予以同意;

2.1.2.4不符合本规程任何条款而举办的公开赛;应在报名表中说明变化的性质和范围;填写并提交报名表应被视为报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内容在内的比赛条件。

2.1.2.5建议此竞赛规程适用于能遵守章程的所有其它国际比赛。

2.1.2.5.1除洲锦标赛以外的地区性比赛可以按照有关地区当局不时制定的规则举行。

2.1.2.5.2非会员组织主办的国际限制赛和邀请赛以及经许可的国际比赛可以按照主办机构制定的或共同同意的规则举行。

2.1.2.5.3限于一个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可以依据该协会制定的规则举行。

2.1.2.6通常本规则和国际竞赛规程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除非各项变化事先得到同意或明确写入己公布的该比赛规程中。

2.1.2.7规程的详细说明和理解包括器材规格的说明应以理事会许可的《技术文件》和《裁判员手册》的形式公布。

2.2器材和比赛条件

2.2.1比赛器材

2.2.1.1公开赛的报名表或竞赛指南应详细说明将使用的球台的牌子和颜色球网装置的牌子以及球的牌子和颜色;器材的选择应由比赛所在地的协会从国际乒联现行批准的牌子和型号中挑选。

2.2.1.2对比赛器材的批准或许可应由器材委员会代表理事会执行;如果在任何时候现继续生产或使用某产品对乒乓球运动有害则取消对该器材的批准。

2.2.1.3球拍击球拍面的覆盖物应是国际乒联现行许可的牌子和型号并在其边缘必须附有清晰可见的商标型号及国际乒联(ITTF)的标记。

2.2.1.4球板覆盖物可用压力感应胶纸或其它国际乒联批准的粘合剂进行粘合;如现任何运动员的球板上含有被禁止使用的粘合剂成分将取消其参加当场比赛的资格并报告其所属协会。

2.2.2服装

2.2.2.1比赛服一般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短袜和运动鞋;其它服装如半套或全套运动服不得在比赛时穿着得到裁判长的允许时除外。

2.2.2.2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可以是任何颜色但其主要颜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短袖运动衫的袖子和领子除外。

2.2.2.3比赛服上可以有:

2.2.2.3.1在前面或侧面总面积不过64平方厘米的徽章或字样广告除外;

2.2.2.3.2在运动衣背上的号码或字样用于标明运动员、运动员的协会或在俱乐部比赛时标明运动员的俱乐部;

2.2.2.3.3按照2.2.4.6条款规定的广告。

2.2.2.3.4经国际乒联批准的国际乒联标记为“ITTF‘.

2.2.2.4在运动员运动衫背后的中间位置应优先佩戴被组织者指定的用于标明运动员身份的号码布而不是广告。这个号码布应是长方形面积不大于6oo平方厘米(a4).

2.2.2.5在运动服前面或侧面的任何标记或装饰物以及运动员佩戴在比赛服上的任何物品如珠宝装饰等均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以致影响对方的视线。

2.2.2.6服装上不得带有可能产生不悦或诋毁本项运动声誉的设计或字样。

2.2.2.7有关比赛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问题应由裁判长决定。但裁判长不得否定国际乒联已许可的式样图案.

2.2.2.8团体赛同队运动员或同一协会运动员组成的双打服装款式和颜色应一致鞋袜除外。

2.2.2.9比赛的双方运动员应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运动衫以使观众能够容易地区分他们。

2.2.2.1o当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服装颜色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应由抽签决定某一方必须更换。

2.2.3比赛条件

2.2.3.1赛区空间应不少于14米长、7米宽4米高。

2.2.3.2赛区应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挡板围起以与相邻的赛区及观众隔开。

2.2.3.3世界级比赛中从台面高度测得的照明度不得低于1ooo勒克斯其它比赛中不得低于6oo勒克斯;赛区其它部位的照明度不得低于比赛台面照明度的一半.

2.2.3.4光源距离地面不得少于4米。

2.2.3.5场地四周一般应为暗色不应有明亮光源或从窗户透过未加遮盖的日光。

2.2.3.6新的地板不能颜色太浅或反光强烈而且表面不得为砖水泥或石头;在世界级比赛和奥运会比赛中地板应为木制或国际乒联批准的某品牌和种类的可移动塑胶地板。

2.2.4广告

2.2.4.1在赛区内广告只能在规定设置的器材和装置上展示而不能单独设置广告。

2.2.4.2赛区内任何地方不准使用荧光或光的颜色。

2.2.4.3挡板内侧的字样和标记禁止使用白色或黄色亦不得过两种颜色;其总高度应限制在4o厘米以内。

2.2.4.4球台上的广告只能展示在台面两个侧面和两个端面上并且每个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过2oo平方厘米。永久性广告只限于制造厂家的商标标记或名称每半边侧面上可有一个广告但是主办单位可允许其它的临时广告每边侧面和每个端面上可放一个广告。

2.2.4.5赛区内在裁判桌或其它器材上的广告其任何一面的总面积不得过75o平方厘米

2.2.4.6比赛区域每个半场的地板上均可有一条广告面积不过3平方米且与球台或档板的距离不得少于2米;此外制造商名称和标志的面积不得过75o平方厘米。所有上述同样的颜色应与地板颜色相同但可以浅些或深些。

2.2.4.7运动员服装上的广告应受下列限制:

2.2.4.7.1制造厂家的正常商标、标记或名称所占总面积不得过24平方厘米;

2.2.4.7.2短袖运动衫前面或侧面不得有3条以上的广告广告总面积不得过12o平方厘米每条广告必须明显分开;

2.2.4.7.3短裤和短裙上可有一个面积不过4o平方厘米的广告;

2.2.4.7.4短袖运动衫的背部可有一个面积不过2oo平方厘米的广告;

2.2.4.8运动员号码布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过1oo平方厘米;

2.2.4.9裁判员服装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过4o平方厘米;

2.2.4.1o比赛服和号码布上不得有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或者有害药品的广告。

2.3裁判人员的管辖权限

2.3.1裁判长

2.3.1.1每次竞赛应指派一名裁判长其身份和工作地点应告知所有参赛者及队长。

2.3.1.2裁判长应对下列争项负责:

2.3.1.2.1主持抽签;

2.3.1.2.2编徘比赛日程;

2.3.1.2.3指派比赛工作人员并在必要时撤换比赛工作人员;

2.3.1.2.4主持比赛官员的赛前短会;

2.3.1.2.5审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2.3.1.2.6决定在紧急时刻是否中断比赛;

2.3.1.2.7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是否可以离开赛区;

2.3.1.2.8决定是否可以延长法定练习时间;

2.3.1.2.9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能否穿长运动服;

2.3.1.2.1o对解释规则和规程的任何问题做出决定包括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

2.3.1.2.11裁判长有权决定在比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能否练习以及练习地点。

2.3.1.2.12对于不良行为或其它违反规程的行为采取纪律行动;

2.3.1.3在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同意下当裁判长的任何职责托付给一些其他人员时这些人员中的每个人的特殊职责和工作地点应告知参赛者及队长。

2.3.1.4裁判长或在其缺席时负责代理的副裁判长在比赛过程中自始至终应亲临比赛场地。

2.3.1.5如果裁判长认为必要可在任何时间更换裁判员副裁判员或计数员但不得更改被更换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事实问题做出的判定。

2.3.2裁判员

2.3.2.1每场比赛均应指派1名裁判员和1名或2名副裁判员。

2.3.2.2裁判员应坐或站在球台一侧与球网成一直线。副裁判员应面对裁判员坐在球台另一侧当只有一名副裁判员时他应与球网成一直线;当有两名副裁判员时他们应分别与一条端线成一直线。

2.3.2.3裁判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3.2.3.1检查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

2.3.2.3.2如果双方运动员对比赛用球不能达成协议可任意决定一只比赛用球;

2.3.2.3.3主持抽签确定球、接球和方位.

2.3.2.3.4运动员由于身体伤残不能遵守合法球的某些规定时应由裁判员进行裁定。

2.3.2.3.5控制方位球、接球的次序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

2.3.2.3.6决定每一个回合得一分或重球;

2.3.2.3.7根据规定的程序报分;

2.3.2.3.8在适当的时间执行轮换球法;

2.3.2.3.9保持比赛的连续性;

2.3.2.3.1o对违反关于指导行为等规定者采取行动。

2.3.2.4副裁判员决定处于比赛状态中的球是否触及距离他最近的比赛台面的上边缘。

2.3.2.5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均可判决:

2.3.2.5.1运动员球动作不合法;

2.3.2.5.2合法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

2.3.2.5.3运动员阻挡;

2.3.2.5.4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该回合的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2.3.2.5.5掌握练习时间比赛时间及间歇时间。

2.3.2.6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根据2.3.2.5条所做出的判决本场比赛的其他裁判员不得否决。

2.3.2.7如果设两名副裁判员每名副裁判员负责离他最近的半条边线和站在这一方的运动员就2.3.2.4、2.3.2.5.1和2.3.2.5.3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做出宣判。

2.3.2.8执行轮换球法时如果场上只有一名副裁判员应增加一名计数员;如果场上有两名副裁判员时每名副裁判员当接球员在他一侧时做计数员.

2.3.3申诉

2.3.3.1在单项比赛中的双方运动员或在团体比赛中的双方队长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均不能改变该场比赛的裁判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

2.3.3.2对有关裁判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或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得提出申诉.

2.3.3.3对裁判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2.3.3.4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或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向竞赛委员会提出申诉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2.3.3.5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比赛中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

2.3.3.6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就比赛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由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队长通过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考虑。

2.3.3.7规则委员会将就此做出裁决作为将来决定的指南。所属协会仍可就该裁决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提出反对但不影响裁判长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己做出的任何最后决定。

2.4比赛的管理

2.4.1报分

2.4.1.1当球一结束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报分.如考虑掌声或其它嘈杂声将影响报分应在情况允许时立即报分.

2.4.1.1.1报分时裁判员应先报下一回合即将球一方的得分数、然后报对方的得分数.

2.4.1.1.2一局比赛开始和交换球员时裁判员在报完比分后应报出下一回合球员的姓名并用手势指明球方。

2.4.1.1.3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运动员的姓名然后报胜方得分数再报负方的得分数。

2.4.1.2裁判员除报分外还可以用手势表示他的判决。

2.4.1.2.1当判得分时裁判员可将靠近得分方的手举至齐肩高。

2.4.1.2.2当出于某种原出回合应被判为重球时裁判员可以将手高举过头表示该回合结束。

2.4.1.3建议球员在双方运动员未准确得知比分之前不要球;如裁判员认为球员经常球过早对对方有不利影响应警告球员推迟球如有必要应提醒接球员举手表明自己未准备好。

2.4.1.4裁判员报分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语言。

2.4.1.5应使用机械或电子设备显示比分使运动员看清楚并尽量让观众也能看清。

2.4.2副裁判员工作程序

2.4.2.1责任副裁判员应报出:

2.4.2.1.1‘犯规‘如果运动员球动作不合法;

2.4.2.1.2“侧面”如果处于比赛状态的球触及了面对他的球台侧面上边缘以下部分;

2.4.2.1.3“擦网‘如果合法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

2.4.2.1.4“停‘如果比赛环境受到干扰可能影响该回合的结果时。

2.4.2.2副裁判员在报出有关术语的同时应将手高举过头以引起裁判员的注意。

2.4.3轮换球法的程序

2.4.3.1计时员应在每一局比赛的第一个球进入比赛状态时开表;在比赛暂停时停表如:到赛区外捡球擦汗、决胜局交换方位及更换损坏的比赛器材;当球重新进入比赛状态时开表。

2.4.3.2一局比赛尚未实行轮换球法比赛进行到15分钟计时员应报“时间到”。(双方运动员的比分均已达到19分时除外)

2.4.3.3比赛应立即恢复当球被接球运动员或其同伴还击时计数员应宣报每一次击球数。计数员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语言.

2.4.4比赛的程序

2.4.4.1在一场比赛开始前2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球台上练习正常间歇不能练习。只有裁判长有权延长特殊的练习时间。

2.4.4.2如果双方运动员不能就比赛用球达成一致意见而使比赛不能进行时由裁判员任意决定一个比赛用球拒绝接受该比赛用球的运动员裁判长可取消其比赛资格。

2.4.4.3每局比赛中每打完五分球后或决胜局交换方位时裁判员可允许运动员用短暂的时间擦汗。

2.4.4.4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损坏了球拍.应立即替换随身带来的另一块球拍或场外递进的球拍。

2.4.4.5运动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换破球或损坏的球拍以后运动员可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

2.4.4.6运动员在比赛间歇时应将球拍留在比赛的球台上得到裁判员的特殊许可除外。

2.4.4.7除非裁判长允许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应留在赛区内或赛区附近在局与局之间的法定休息的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3米以内的地方.

2.4.5紧急中断比赛

2.4.5.1运动员因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裁判长若认为中断比赛不致于给对方带来不利可允许中断比赛但时间要尽量短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过十分钟。

2.4.5.2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状态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预见或由于比赛的正常紧张状态引起则不能允许中断比赛。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在于运动员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比赛进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也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理由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伤而丧失比赛能力才能允许紧急中断。

2.4.5.3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可授权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球台。

2.4.6场外指导

2.4.6.1团体比赛运动员可接受任何人的场外指导;单项比赛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而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比赛前向裁判员说明。如未被授权的人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红牌令其远离赛区。

2.4.6.2在局与局之间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如被授权的指导者在其它时间内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警告后再次违犯将被驱除出赛区。

2.4.6.3在一个团体赛或单项比赛中的一场比赛指导者己被警告过。如任何人再进行非法指导裁判员将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赛区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

2.4.6.4在团体比赛中被驱除出赛区的人不允许在团体比赛结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场比赛。在单项比赛中不允许在该场单打比赛结束前返回。

2.4.6.5如被驱除出赛区的指导者拒绝离开或在比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断比赛立即向裁判长报告。指导者被驱除出赛区时应出示红牌。

2.4.6.6以上规定只限制对比赛的指导。这些规定并不限制运动员或队长就裁判员的决定提出正式申诉或阻止运动员与所属协会的代表或翻译就某项判决的解释进行商议。

2.4.7行为表现

2.4.7.1运动员和教练员应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运动声誉的不良作风或行为表现。包括:故意损坏比赛器材如弄坏球、用球拍敲打球台语言不文明或大声喊叫故意将球打出比赛区域不尊重比赛官员和在比赛中坚持非法指导。

2.4.7.2裁判员认为运动员或教练员在赛区内的行为表现不能接受裁判员应向其出示黄牌并警告运动员或教练员要求其停止冒犯行为否则将被判罚。一对双打选手中任何一人的警告将对两个人适用。

2.4.7.3运动员在受到警告后再犯裁判员可判对方得1分;第二次再犯裁判员可判对方得2分;每一次判分时应同时出示黄牌和红牌。但2.4.7.5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2.4.7.4如果教练员在被警告后仍坚持上述做法裁判员应向其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比赛区;并且在该场团体赛或单项比赛的剩余时间内不得返回2.4.7.5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2.4.7.5如运动员在因不良行为被判罚2分后仍坚持不良行为或运动员、教练员的不良行为非常严重时裁判员应立即停止比赛并向裁判长报告。

2.4.7.6无论是否得到裁判员的报告裁判长可决定对坚持冒犯行为的运动员采取纪律行动包括取消其参加该场、该项或整个比赛的比赛资格。

2.4.7.7如果一名运动员在团体(或单项)比赛中有两场被取消了比赛资格就自动取消了其参加团体(或单项)比赛的比赛资格。

2.4.7.8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未通知裁判员和对方即自行更换球拍裁判员应立即将此事报告裁判长。裁判长应给予初犯者警告。如再犯裁判长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2.4.8兴奋剂

2.4.8.1在各类比赛中运动员在比赛之前或比赛中不得服用任何兴奋剂。服用兴奋剂是指以任何方式向体内输入任何一种被禁止服用的药物以达到在比赛中提高运动成绩的目的。

2.4.8.2任何运动员如使用违禁药物一经现将取消其参加当场比赛的资格并报告其所属协会。

2.4.9赌博

2.4.9.1运动员或工作人员不得就比赛进行赌博。

2.4.9.2一旦现运动员或工作人员违反上条规定比赛组织者应报告其所属协会。

2.5淘汰赛的抽签

2.5.1轮空和预选赛运动员

2.5.1.1淘汰赛第一轮的位置数应为2的幂。

2.5.1.1.1如果位置数多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第一轮应设置足够的轮空位置以补足所需位置数目。

2.5.1.1.2如果位置数少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应举行预选赛使预选赛出线人数和免于参加预选赛的人数的总和等于所需的位置数。

2.5.1.2轮空位置应按照种子排列先后次序安排在第一轮中尽可能均匀分布。

2.5.1.3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应视情况尽可能均匀地抽入相应的上下半区、各四分之一区、八分之一区或十六分之一区。

2.5.2按排名排列种子

2.5.2.1排名在前的选手应被列为种子以使他们在比赛进行到较后轮次时相遇。

2.5.2.2种子数不得过该项比赛第一轮的选手数。

2.5.2.3第一号种子应安排在上半区的顶部第二号种子应安排在下半区的底部其余种子应通过抽签进入规定的位置具体如下:

2.5.2.3.1第三、第四号种子应抽入上半区的底部和下半区的顶部;

2.5.2.3.2第五至第八号种子应抽入单数四分之一区的底部和双数四分之一区的顶部;

2.5.2.3.3第九至第十六号种子应抽入单数八分之一区的底部和双数八分之一区的顶部;

2.5.2.3.4第十六至第三十二号种子应抽入单数十六分之一区的底部和双数十六分之一区的顶部。

2.5.2.4在团体淘汰赛中每一协会中排名最高的队才有资格按排名被列为种子。

2.5.2.5排列种子应按国际乒联最新公布的排名表为准下列情况除外:

2.5.2.5.1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队)均来自同一洲联合会下属的协会该联合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2.5.2.5.2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均来自同一协会该协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2.5.3按协会提名排种子

2.5.3.1来自同一协会的报名选手应尽可能合理分开使他们在比赛进行较后轮次时相遇。

2.5.3.2各协会应按技术水平由强至弱地排列其报名运动员和双打配对的顺序并应与种子排名表的顺序一致.

2.5.3.3排列为第一和第二号的选手应被抽入不同的半区第三和第四号选手应被抽入没有本协会第一、二号选手所在的另外两个四分之一区。

2.5.3.4排名第五至第八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四号选手的八分之一区。

2.5.3.5排名第九至第十六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八号选手的十六分之一区以此类推直到所有报名选手都进入适当位置为止。

2.5.3.6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男子双打或女子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排名表上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在世界排名表上无名则应被视为属于在相应的洲联合会排名表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均不在上述排名表内则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团体赛排名表中排名较高的协会.

2.5.3.7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混合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男选手的协会。

2.5.3.8在预选赛中同一协会的不多干预选赛分组数目的选手应抽入不同的小组并应按2.5.3.5所述的原则使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尽可能地合理分开。

2.5.3.9协会可提名其权限内的运动员参加其有资格参加的任何单项比赛;因出生地、居住期限等原因有资格代表其它协会的运动员有权接受该协会的提名.

2.5.4变更抽签

2.5.4.1只有竞赛管理委员会授权才能对已经结束的抽签进行更改情况许可时还须征得各与之直接有关协会代表的同意。

2.5.4.2抽签一经完成通常不可更改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2.5.4.2.1纠正在通知和接受报名方面产生的错误和误解;

2.5.4.2.2纠正2.5.4.7所述的严重不平衡;

2.5.4.2.3按2.5.4.8所述加入补报的运动员。

2.5.4.3一个项目比赛开始后除必要的删减外抽签结果不可作任何更改;但预选赛可视作一个单独项目不在此例。

2.5.4.4未得到有关运动员的允诺不可将其从抽签中除掉除非裁判长依据其管辖范围内的理由取消其比赛资格;该允诺应由运动员本人书面提出如果运动员缺席可由其授权的代表书面提出。

2.5.4.5如果两名双打运动员均已到会健康状况允许比赛不得变更其配对变更配对的理由须是其中一名运动员受伤、生病或缺席。

2.5.4.6不允许运动员从抽签的一个位置移到另一个位置。除非生大批运动员退出比赛使抽签结果极不平衡须做出重新安排在此情况下应尽可能根据原来的程序全部重新抽签2.5.4.7所列举的情况除外。

2.5.4.7如果不平衡是由于同一抽签区内若干种子选手缺席造成而全部重新抽签又不可能时剩余种子可重新排列顺序在种子范围内重新抽签其它部分不变。

2.5.4.8抽签时未包括在一个项目内的运动员由竞赛管理委员会许可及经裁判长同意可以补报补报者按下列程序列入:

2.5.4.8.1种子位的空缺应先按排名顺序补抽进实力最强的增补运动员。

2.5.4.8.2如果增补数目小于种子位空缺数目应按排名顺序把增补选手尽量安排进这些空缺。

2.5.4.8.3如果增补数目大于种子位空缺数目多出的选手应先抽入因缺席或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位然后抽入其它轮空位置最后抽入为种子安排的轮空位置。

2.5.4.8.4当种子位仍有空缺时原抽签的选手便可按排名顺序抽入种子置。

2.5.4.9依据2.5.4.7-8的规定进行的变更抽签应尽量考虑同一协会选手的排列顺序。

2.6竞赛的组织工作

2.6.1许可

2.6.1.1在遵守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协会都可以在本土组织公开赛、限制赛、邀请赛或安排国际比赛。

2.6.1.2协会可以在任何赛季提出举办成年和少年公开赛各一次作为它的成年和少年国际公开赛。只有由其协会允许的运动员才可以参加此类比赛。

2.6.1.3在国际限制赛或国际邀请赛中非主办协会的运动员必须经其所属协会允许方能参赛除非获得国际乒联允许或运动员均来自同一洲并得到洲联合会的允许。

2.6.1.4未经国际乒联允许任何比赛不能用“世界”称号;未经洲联合会允许不能用“洲”称号。

2.6.2代表资格

2.6.2.1有选手报名参加世界、洲或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所有协会的代表有权出席抽签有权参与磋商抽签的更改或可能直接影响其选手的申诉的决定。

2.6.2.2来访协会应有权提名至少一位代表进入其参加的国际比赛的管理委员会。

2.6.3报名

2.6.3.1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报名表最迟应于比赛开始前两个月和报名截止前一个月寄给所有协会。

2.6.3.2公开赛的组织者应接受由协会报名参赛的所有选手但有权将报名选手安排进行预选赛;在决定此安排时组织者应考虑国际乒联和洲联合会有关的排名表以及由报名协会提出的报名顺序。

2.6.4比赛项目

2.6.4.1国际公开锦标赛可以包括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也可包括混合双打和代表协会参赛队的团体赛。

2.6.4.2建议少年和儿童项目的年龄分别以17岁和14岁为限计算年龄的日期应是该比赛赛季开始前的6月3o日。

2.6.4.3建议国际公开锦标赛上的团体赛应按2.6.6中的比赛方式进行;所选定的比赛方式应在报名表或比赛指南中予以注明。

2.6.4.4在成年单打比赛中除预选赛外比赛应采用五局三胜制少年单打比赛可以采用三局两胜制或五局三胜制;其它比赛均采用三局两胜制。

2.6.4.5单项比赛一般应采用淘汰制进行但团体赛和单项预选赛可以按淘汰制或分组循环制进行。

2.6.5分组循环赛

2.6.5.1在分组循环赛中小组里每一成员应与组内所有其他成员进行比赛;胜一场得2分输一场得1分未出场比赛或未完成比赛输的场次为o分小组名次应根据所获得的场次分数决定。

2.6.5.2如果小组的两个或更多的队得分数相同他们有关的名次应按他们相互之间比赛的成绩决定。先计算他们之间获得的场次分数再根据需要计算个人比赛场次(团体赛时)、局和分的胜负比率直至算出名次为止。

2.6.5.3如果在任何阶段已经决定出一个或更多队的名次后而其他队仍然得分相同为决定相同分数队的名次根据2.6.5.1和2.6.5.2条程序继续计算时应将已决定出名次的队的比赛成绩删除。

2.6.5.4如果按照2.6.5.1一3条所规定的程序仍不能决定某些队(人)的名次时这些队(人)的名次将由抽签来决定。

2.6.6团体赛形式

2.6.6.1世界锦标赛形式

2.6.6.1.1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2.6.6.1.2比赛顺序是:

1.a一x

2.B一y

3.netbsp; 4.a一y

5.B一x

2.6.6.2以前的斯韦思林杯赛制

2.6.6.2.1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2.6.6.2.2比赛顺序是:

1.a一x

2.B一y

3.netbsp; 4.B—x

5.a一Z

6.netbsp; 7.B—Z

8.netbsp; 9.a—y

2.6.6.3以前的考比伦杯赛制

2.6.6.3.1一个队由2、3或4名运动员组成.

2.6.6.3.2比赛顺序是:

1.a一x

2.B一y

3.双打

4.a一y

5.B一x

2.6.6.4巴西或法国的比赛形式

2.6.6.4.1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2.6.6.4.2比赛顺序是:

1.a一y

2.B—x

3.netbsp; 4.双打

5.a一x

6.netbsp; 7.B一Z

2.6.7团体比赛程序

2.6.7.1所有出场运动员应出自团体报名表。

2.6.7.2团体比赛前由抽签的中签者优先选择a、B、c或x、y、Z.由队长提交给裁判长或其代理人该队名单并对每一个单打运动员确定一个字母所代表的相应位置。

2.6.7.3双打比赛的配对不必立即提交直到前一场单打比赛结束。

2.6.7.4需要连场的运动员有资格在连场的比赛之间有最多5分钟的休息。

2.6.7.5所有比赛场次采用三局两胜制。

2.6.7.6当一个队赢得足够多数场次时为一次团体比赛结束。

2.6.8编排

2.6.8.1在单项比赛中未经选手同意不得安排其在四小时一节内参加五场以上三局两胜制的比赛;或安排其在五小时一节内参加三场以上五局三胜制的比赛;或安排其在一天内参加七场以上五局三胜制的比赛。但在紧急情况下竞赛管理委员会可以否决拒绝比赛的要求。

2.6.8.2在团体赛中未经队长同意不得安排一个队在一天内比赛三次以上但在紧急情况下竞赛管理委员会可以否决拒绝比赛的要求。

2.6.8.3建议在包括团体和单项的比赛中团体赛要安排在要求参加团体比赛运动员参加的单项比赛开始前结束.

2.6.9成绩

2.6.9.1主办协会在比赛结束后7天之内应尽快将详细成绩和比分包括国际比赛、洲和国际公开锦标赛的各轮成绩以及全国锦标赛的最后几轮的成绩寄给国际乒联秘书长和有关洲联合会的秘书长。

2.6.1o电视转播

2.6.1o.1除世界锦标赛、洲锦标赛、奥运会比赛以外的比赛只有经主办协会许可才可对比赛进行电视转播。

2.6.1o.2转播国际比赛须征得有电视转播权协会的同意在世界锦标赛、洲锦标赛、奥运会比赛期间现场直播和一个月之内的录像转播都应征得有电视转播权协会的同意。

2.7国际比赛资格

2.7.1以下规定将适用于世界锦标赛世界团体锦标赛和国际公开锦标赛的团体赛。

2.7.2一名运动员应有资格代表一个协会参赛如果他在那个协会所控制的领土上出生或已经在那里居住了至少6年但是他须在前6年内没有代表过其他协会2.7.2.1一2的规定除外。

2.7.2.1未代表过原协会的运动员转会居留期限为3年。

2.7.2.2如果一个运动员在16岁以前移居到他的居住地他代表这个协会参加比赛将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

2.7.3协会应向国际乒联秘书长注册准备代表其协会的运动员而这些运动员从前有权代表另一个协会不管其是否曾经代表过那个协会。此注册不得晚于他们代表协会参加的第一个比赛前6个月并且如被要求协会应提供关于出生和居住资格的正式文件证明.

2.7.4当一名运动员有资格代表一个协会时他应一直保有该资格除非他代表另一个他有资格代表的协会此时他变成只有资格代表后一个协会。

2.7.5如果运动员接受了代表一个协会的提名无论他是否出场比赛均被视作已经代表了该协会。代表的日期应是提名的日期或比赛的日期两者中较迟的一个。

2.7.6一个协会可以提名符合出生或居住资格但现在居住在另一个协会所控制的领土上的运动员代表其协会但是该运动员须与后一协会有着良好的关系。

2.7.7对于不接受任何上述资格的或因控制国际代表资格的规定而出现的任何其它问题应提交执行局处理执行局的决定将是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