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规则(一)
作者:心随梦寒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16235

1)注解

在不违背规则原则的前提下各国可根据不同级别的比赛(例如:16岁以下青少年比赛、35岁以上年龄的比赛、女子足球比赛)作如下变动:

1.比赛场地的大小;

2.比赛用球的大小、重量、材料构成

3.球门的宽度和高度;

4.比赛时间;

5.替补人数。

如要进行其它方面的改动则应经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对于裁判员、巡边员、运动员和官员来讲男子足球的竞赛规则同样适用于女子。

2)比赛场地

(1)场地面积:比赛场地应为长方形其长度不得多于12o米或少于9o米宽度不得多于9o米或少于45米(国际比赛的场地长度不得多于11o米或少于1oo米宽度不得多于75米或少于64米)。在任何情况下长度必须过宽度。

(2)画线:比赛场地应按照平面图画出清晰的线条线宽不得过12厘米不得做成“V”形凹槽。较长的两条线叫边线较短的叫球门线。场地中间画一条横穿球场的线叫中线。场地中央应当做一个明显的标记并以此点为圆心以9.15米为半径画一个圆圈叫中圈。场地每个角上应各竖一面不低于1.5o米高的平顶旗杆上系小旗一面;相似的旗和旗杆可以各竖一面在场地两侧正对中线的边线外至少:米处。

(3)球门区:在比赛场地两端距球门柱内侧5.5o米处的球门线上向场内各画一条长5.5o米与球门线垂直的线一端与球门线相接另一端画一条连接线与球门线平行这三条线与球门线范围内的地区叫球门区。

(4)罚球区:在比赛场地两端距球门柱内侧16.5o米处的球门线上向场内各画一条长16.5o米与球门线垂直的线一端与球门线相接另一端画一条连接线与球门线平行这三条线与球门线范围内的地区叫罚球区在两球门线中点垂直向场内量11米处各做一个清晰的标记叫罚球点。以罚球点为圆心以9.15米为半径在罚球区外画一段弧线叫罚球弧。

(5)角球区:以边线和球门线交叉点为圆心以1米为半径向场内各画一段四分之一的圆弧这个弧内地区叫角球区。

(6)球门:球门应设在每条球门线的中央由两根相距7.32米、与西面角旗点相等距离、直立门柱与一根下沿离地面2.44米的水平横木连接组成为确保安全无论是固定球门或可移动球门都必须稳定地固定在场地上。门柱及横木的宽度与厚度均应对称相等不得过12厘米。球网附加在球门后面的门柱及横木和地上。球网应适当撑起使守门员有充分活动的空间。

注:球网允许用大麻、黄麻或尼龙制成。尼龙绳可以用但不得比大麻或黄麻绳细。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国际比赛场地的大小应为:最大11ox75米最小1oox64米。

(2)各国家协会对比赛场地大小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在举办国际比赛时必须在赛前将比赛地或及球场大小通知客队协会。

(3)本理事会通过的竞赛规则的量度对照表:

13o码:12o米8英尺:2.44米

12o码:11o米5英尺:1.5o米

11o码:1oo米28英寸:o.71米

1oo码:9o米27英寸:o.68米

8o码:75米9英寸:o.22米

7o码:64米5英寸:o.12米

5o码:45米3/4英寸:o.o19米

18码:16.5o米1/2英寸:o.o127米

12码:11米3/8英寸:o.o1o米

1o码:9.15米14英两:396克

8码:7.32米16英两:453克

6码:5.5o米8.5磅/英寸2:6oo克/厘米2

1码:1米15.6磅/英寸2:11oo克/厘米2

(4)球门线应画得与门柱及横木宽度相同这样使球门线与门柱的前后沿相一致。

(5)从球门线丈量5.5o米及16.5o米(以画球门区域和罚球区域)均须刨”了柱内侧量起。

(6)球场各区域界线的宽度均应包括在该区域面积之内。

(7)所有足球协会均应提供标准的设备特别是在国际比赛时尤应注意球的大小、尺寸及其它设备必须符合规定。若不符合规定必须呈报国际足联。

(8)凡按竞赛规则举行的正式比赛如球门横木脱位或折断则应立即暂停或终止比赛除非将横木修整恢复原位或更换新横木并不再对球员构成危险不可用绳子代替横木。

在友谊比赛中经双方同意如将该横木移出并不再对球员构成危险后可以不用横木恢复比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用绳子代替横木。如不用绳子而球从门柱间越过球(了线裁判员认为这个高度是在横木下面时应判为胜一球。

在停止比赛后又恢复比赛时。应当由裁判员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执行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恢复比赛。

(9)各国家协会可在规则第一章规定的范围内对横木及门柱的厚度、宽度的最大、最小尺寸作适当的规定。

(1o)门柱及横木必须用木材、金属或经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的其它材料制成其形状可为正方形、长方形、圆形、半圆形或椭圆形。门柱及横木不允许用其它材料或做成其它形状。门柱必须为白颜色。

(11)国际比赛前增加的表演赛只应在比赛当天由比赛双方的代表及裁判员(担任该场国际比赛的)考虑场地情况同意后举行。

(12)各国家足球协会特别是在举办国际比赛时:

必须限制在场边的摄影人员的人数。

应该在两条球门线后各画一条线(摄影人员限制线)。该线距角旗至少2米球门区线与球门线交点至少3.5o米门柱至少6米。

不准摄影人员越限制线。

不准使用闪光灯等人工光源。

3)球的介绍

比赛用球应为圆形它的外壳应用皮革或其它许可的材料制成在它的结构中不得使用可能伤害运动员的材料。

球的圆周不得多于71厘米或少于68厘米。球的重量在比赛开始时不得多于453克或少于396克。充气后其压力应相等于o.6一1.1个大气压力(海平面上)即相等于6oo-11oo克/厘米’。在比赛进行中未经裁判员许可不得更换比赛用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比赛所用的球是比赛场地所属协会或俱乐部的财物在比赛结束时应将球交给裁判民

(2)国际理事会随时决定制球的质料。任何经许可的质料均应由国际理事会核准。

(3)国际理事会已批准的规则对球所定的相等重量:14至16英两等于396至453克。

(4)如球在比赛进行中破裂或漏气时应立即停止比赛用新球在原球破漏时所在地点以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恢复比赛。

(5)如球破漏生在死球时应用新球按照相应裁判员并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互换。

(6)不按此执行则按无替补队员处理。

4)队员人数

(1)一场比赛应有两队参加每队上场队员不得多于11名其中必须有一名为守门员。

(2)凡属国际足联、洲际足联会或各国足球协会举办的有正式竞赛规程的任何比赛都要按下列规定更换替补队员:

(a)获得各有关国际协会或国家协会的批准。

(b)根据下面(c)的限制竞赛规程应规定是否有替补队员及替补队员人数和允许有几名替补队员。

(c)任何比赛每队至多允许有两名替补队员上场这两名替补队员必须是根据竞赛规程要求在赛前交给裁判员的不过

5名的替补队员名单之中的。

(3)任何其它比赛均可按上述规定更换替补队员也可在赛前由双方协商达成最多不过5名替补队员的协议并在赛前通知裁判员。如未通知裁判员或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上场替补队员不得多于两名。在任何情况下上场替补队员都必须是按要求在赛前交给裁判员的替补队员(不过5名)名单之中的。

(4)任何其他队员都可与守门员互换位置但须事先通知裁判员并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互换。

(5)替补守门员或其他任何队员时均应遵守下列规则:

(a)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

(b)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得到裁判员许可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c)替补队员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从中线处进场。

(d)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

(e)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f)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即为场上队员同时被替换出场的队员不再是场上队员至此替补结束。

罚则:

(1)对于违反本章第4条规则者比赛不应暂停应在比赛成死球时立即警告各有关队员。

(2)如替补队员未经过裁判员许可擅自进场则应停止比赛并视情节对该替补队员予以警告、令其离场或罚令出场比赛应由裁判员在暂停时球所在的地点执行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3)对违反本章任何其他规则的有关队员均应警告。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应由对方队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可以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球门区的半边内任何地点执行;如果在对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则应在比赛暂停时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线上执行。

(4)如竞赛规程要求在比赛前将替补队员名单交给裁判员不按此执行则按无替补队员处理。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每队上场队员的最少人数由各国足球协会酌定。

(2)理事会认为任何一队少于7名队员时该场比赛应为无效。

(3)队员在比赛开始前被罚令出场可从已登记的替补队员中选一人替补不应因进行替补而延迟开球。队员在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者不得替换。

凡替补名单中的替补队员不论是在比赛开始前或在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均不得更换o匕项决议仅指违反规则第十二章而被罚令出场的队员而不适用违反规则第四章的队员)。

5)队员装备

(1)(a)上场队员必需的装备是:运动上衣、短裤、护袜、护腿板和足球鞋。(b)上场队员不得穿戴能危及其他运动员的任何物件。

(2)护腿板必须由护袜全部包住而且应是由适当的材料制成(橡胶、塑料、聚氨脂或其它类似的材料)。

(3)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必须有别于其他上场队员和裁判)替补守门员或其他任何队员时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a)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

(b)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得到裁判员许可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c)替补队员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从中线处进场。

(d)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

(e)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4)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即成为场上队员同时被替换出场的队员不再是场上队员至此替补结束。

罚则:

(a)对于违反本章第(4)条规定者比赛不应暂停应在比赛成死球时立即警告各有关队员。

(b)如替补队员未经裁判员许可擅自进场则应停止比赛并视情节对该替补队员予以警告令其离场或罚令出场然后由裁判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执行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c)对违反本章任何其它规则的有关队员均应警告。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应由对方队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则可在其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如果在对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执行。

(d)如竞赛规程要求在比赛前将替补队员名单交给裁判

罚则:

场上队员违反本章规定时除非在成死球前该队员已经调整好装备否则在成死球后该队员应离场调整或换取装备。离场调整和换取装备的队员在回场前必须先报告裁判员经裁判员检查符合规定后只有在比赛成死球时方可进场比赛。场上队员违反了本章规定时不要立即停止比赛。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国际比赛、国际锦标赛、国际俱乐部杯赛及各国俱乐部间的友谊赛裁判员必须在比赛前检查所有上场队员的装备严格制止装备不符合国际足联竞赛规则第四章要求的队员上场比赛直至该队员的装备合乎规定为止。任何正式比赛的规程中都要列入此项规定。

(2)如裁判员现某队员穿戴有违反规定的物件并可能伤害其他队员时则应立即令其摘除。如该队员不服从则不允许其参加比赛。

(3)队员因装备不符合第四章规定而不准参加比赛或在比赛中被令离场如再进场参加比赛时则应在比赛成死球时先向裁判员报告经裁判员检查认为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场。

(4)队员因违反规则第四章规定而被停止参加比赛或在比赛中被令离场如再进场比赛时违反规则第十二章(j)款即未经裁判员允许而进场则应给予警告。如裁判员因对该队员给予警告而暂停比赛时则应由对方队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在本方球门区内踢任意球时则可在其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如果在对方球门区内踢任意球时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执行。

6)裁判员

每场比赛应委派一名裁判员执行裁判任务。在他进入比赛场地时即开始行使规则赋予他的职权。

在比赛暂停或比赛成死球时出现的犯规裁判员均有判罚权。裁判员在比赛进行中根据比赛实际情况诸如比赛结

果等所作的判决应为最后判决。他应当:

(a)执行规则。

(b)避免作出对犯规队有利的判罚。

(c)记录比赛成绩和比赛时间使比赛赛足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同意的时间并补足由于偶然事故或其它原因所损耗的时间。

(d)因违反规则、遇风雨、观众或外界人员干扰及其它原因妨碍比赛进行时裁判员有权暂停、推迟或终止比赛。事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书面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一经投邮即为合乎手续。

(e)裁判员从进入比赛场地起对犯有不端和不正当行为的队员应给予警告并出示黄牌。事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将该队员的姓名和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f)除参加比赛的队员及巡边员外未经裁判员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g)如裁判员认为队员受伤严重时应立即停止比赛须将受伤队员尽可能迅地移至场外并立即恢复比赛。如队员受轻伤则比赛不应在成死球前停止。凡队员能自己走到边线或球门线接受任何护理者不得在场内护理。

(h)裁判员对于场上队员的暴力行为、严重犯规、使用污言秽语或辱骂性语言以及经警告后仍犯有不正当行为者应罚令出场并出示红牌。

(i)在每次比赛暂停后以信号指示恢复比赛。

(j)审定比赛用球是否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应穿着和比赛双方服装的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裁判服。

(2)国际比赛的裁判员除有关国家的协会同意选派本协会下属人员担任外应由中立自家人员担任。

(3)裁判员必须从正式的国际裁判名单中选派。在业余和青年国际比赛时可不采用此决议。

(4)在比赛前、比赛中或比赛后遇有观众、工作人员、队员已登记的替补队员或其他人员不守纪律或有不正当行为不论生在球场内或球场附近裁判员均应向主办机构报告以便采取适当措施。

(5)巡边员是裁判员的助手。如裁判员处在有利于判断的位置并看清楚生的情况则不必考虑巡边员提示的信号。如巡边员是中立的且处于更有利位置时则裁判员应考虑巡边员的信号。如巡边员在球进入球门前及时提供了信号则裁判员可考虑巡边员提示的信号而判该球无效。

(6)裁判员只能在恢复比赛前更改判决。

(7)如裁判员已决定运用有利条款使比赛继续进行则不论使有利一方是否获益即使未给任何手势表示也不得任意改变原决定。运用有利条款并不表示对犯规队员不予处理。

(8)制定规则的用意是使比赛顺利进行尽可能少地受到干扰裁判员应判罚故意犯规行为。如经常对情节轻微的犯规和仅属怀疑的犯规鸣哨判罚则会使队员反感、动怒并影响观众情绪。

(9)按规则第五章(d)款的规定裁判员在生严重骚乱时有权终止比赛但无权取消任何一队的比赛资格或决定比赛的胜负裁判员应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1o)队员同时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犯规行为时裁判员应对较重的犯规进行判罚。

(11)裁判员本人未能现的情况应依照中立巡边员提示的信号作出处理。

(12)比赛时未经裁判员示意允许场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比赛场内。

(13)比赛进行中教练员可以向场内运动员传达战术上的指示但无论是教练员或其他官员都必须严守其责且只允许在规定的技术区域内进行场外指挥。

(14)担任比赛的替补裁判员一定要按照国际足球理事会制定的规定进行工作。

7)巡边员

每场比赛应委派两名巡边员他们的职责(由裁判员决定)应为示意:

(a)何时球出界成死球;

(b)应由哪一队踢角球、球门球或掷界外球;

(netbsp; 他们还应协助裁判员按照规则控制比赛。巡边员如有不正当行为或不适当地干扰比赛裁判员则应免除其职务并指派他人代替(裁判员应将此情况上报主办机构)。巡边员使用的手旗应由比赛场地所属的俱乐部提供。

国际理事会决议:

(1)中立巡边员应对裁判员未现的犯规行为提示信号引起裁判员的注意但仍应以裁判员的决定为准。

(2)国家a级比赛各国足球协会必须选派当年度国际足联在册的中立国巡边员。

(3)在国际比赛中巡边员的手旗应用鲜明的颜色如鲜红及黄色等建议在其它比赛中也采用该色手旗。

(4)只有根据裁判员对巡边员不合理的干扰或不称职的报告才可给巡边员纪律处分。

8)比赛时间

比赛时间应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场每半场45分钟。特殊情况双方同意另定除外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a)在每半场中由于替补、处理伤员、延误时间及其它原因损失的时间均应补足这段时间的多少由裁判员决定。

(b)在每半场时间终了时或全场比赛结束后如执行罚球点球则应延长时间至罚完为止。

除经裁判员同意外上下半场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过5分钟。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如裁判员因根据规则第五章中任何原因中途停止比赛时除竞赛规程另有规定承认当时比赛结果外该场比赛应全部重新进行。

(2)上半场终了后队员有休息的权利。

9)比赛开始

(a)比赛开始前应用投市方式选定开球或场地先挑的一方应有开球或场地的选择权。比赛应在裁判员出信号后由开球队的一名队员将球踢入(即踢动放走在比赛场地中央的球)对方半场开始。在球被踢出前每个队员都应在本方半场内开球队的对方队员还应当保持距球不少于9.15米;球被踢出后须滚动到它自己的圆周距离时才应认为比赛开始开球队员在球经其他队员触或踢及前不得再次触球。

(b)在进一球后应由负方一名队员以同样方式重新开球继续比赛。

(c)下半场开始时两队应互换场地并由上半场开球队的对方开球。

罚则:

任何违反本章规则的开球都应重开。如开球队员在球经其他队员触或踢及前再次触球则应由对方队员在犯规地点

踢间接任意球。如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犯规则这个任意球可以在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

开球不得直接射门得分。

(d)比赛如因本规则未规定的原因暂停时球并未越出边线或球门线则恢复比赛时裁判员应在暂停时球所在的位置坠球球着地即恢复比赛如果比赛暂停时球在球门区内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位置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坠球时在球落地之前队员不得触球否则应由裁判员重新坠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当裁判员坠球而在球未着地前如有队员犯规则裁判员应按其犯规的轻重予以警告或罚令出场。因为队员犯规时球不在比赛中不能判由对方踢任意球。裁判员应重新坠球。

(2)禁止由参加比赛队员以外的人开球。

1o)比赛进行及死球

下列情况成死球:

(a)当球不论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过球门线或边线时。

(b)当比赛已被裁判员停止时。自比赛开始至比赛终了时比赛均应在进行中包括:

(a)球从球门柱、横木或角旗杆弹回场内。

(b)球从场上的裁判员或巡边员身上弹落于场内。

(c)场上队员犯规而裁判员并未判罚。

国际理事会决议:

球场内各区域的界线均应包括在各区域的范围以内。因此边线及球门线均属于比赛场地。

11)计胜方法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凡球的整体从门柱间及横木下越过球门线而并非攻方队员用手掷入、带入故意用手或臂推入球门(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均为攻方胜一球。

在比赛中胜球较多的一队为得胜队如双方均未胜球或胜球数目相等则这场比赛应为“平局”。

国际理事会决议:

(1)规则第十章规定的胜或平的方法不得作任何更改。

(2)在任何情况下球在进入球门前受外界干扰所阻止不能判为胜一球。如这种情况生在比赛中除执行罚球点球时外应暂停比赛由裁判员在事故生的地点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3)如有观众进入球场企图阻球入门但未触及球如该球进入球门则应判胜一球。如该观众触及球或妨碍比赛则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在事故生地点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12)越位

1.凡进攻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为处于越位位置。下列情况除外:(a)该队员在本方半场内。

(b)至少有对方队员两人比该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

2.当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同队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时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有下列行为则应判为越位:

(a)ie在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b)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3.下列情况队员不应被判为越位:

(a)队员仅仅处在越位位置(b)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角球或界外掷球。

4.队员被判罚越位裁判员应判由对方队员在越位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果该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越位那么这个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时所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判断越位是以同队队员将球传给他的一刹那而不是他接球时。如队员处在非越位位置同队队员向他传球或踢出任意球时该队员在球飞行时跑到前方也不构成越位。

(2)如果进攻队员平行于对方倒数第二个防守队员或平行子对方最后两名以上(含两名)防守队员那么该进攻队员不越位。

13)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队员故意违反下列九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即:

(a)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b)绊摔对方队员即在对方身后或身前伸腿或屈体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

(netbsp; (d)猛烈地或带有危险性地冲撞对方队员。

(e)除对方正在阻挡外从背后冲撞对方队员。

(f)打准企图打对方队员准向对方吐唾沫。

(g)拉扯对方队员。

(h)推对方队员。

(i)用手触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携带、推击球(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

以上情况都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规地点在对方球门区内该任意球可以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

如果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九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应判罚球点球。

在比赛进行中如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九项中任何一项时则不论当时球在什么位置都应判罚球点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