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阶制度研究1
作者:妖鸟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45753

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

第一章品位与职位

这一章既然位于全书开头,理所当然应该交待全书的思路和主题了,“开宗明义”好像就是这么个意思吧。

首先打算跟大家交待的,是几个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模式,全部讨论就是围绕它们而展开的。然而概念和模式只不过是研究者预设的工具而已,它们顺不顺手、好不好用,只能就具体的问题和对象而言,或说只有和史实融合起来才有意义。所以在“开宗明义”的时候,还不能不对相关史实,也就是对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发展的各个要点,加以交待。所交待的各个要点,既被用来证成分析工具的可行性,此外也打算再进一步,再就历代官阶制的宏观变迁提出一些展望推论。对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变迁的那些概述,其论据都来自此后各章各节的专门考察;最后则是对整个中华帝国官僚等级制的鸟瞰,它包含着一个五阶段的分期模式。

让我们说得再简单一点儿,这第一章里包含着三方面内容:第一、全书分析框架的阐释说明;第二、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的变迁概述;第三、对整个中华帝国官阶制度变迁史的分期尝试。基于这种结构安排,读者就可以把第一章看成是概论,其中包含着此后各章的浓缩,而把此后的各章视为分论。虽说这会造成本章与后章内容的某些重复,但也能为阅读提供不少方便:可以让读者早点儿了解全书概貌,以免被过早遭遇的琐屑细节淹没了一以贯之的观点。相应地,习惯上被置于书末的结论部分,也等于是放在了本章,在全书的结尾是找不着的。作为分论的各章中有许多考证辨析,连作者自己都厌烦着它们的琐碎枝末,大多数读者恐怕也不会兴味盎然。在新房子矗立之前少不了挖土奠基、砌墙安门、上梁铺瓦一类活计,但它们不是所有嘉宾的参观对象。要是真没兴趣的话,浏览第一章就足够了,掩卷之余的宝贵时间尽可另作它用。

一、品位与职位

本书把两汉魏晋南北朝的官僚等级制度,或说官阶制,作为叙述和研讨的对象。

说到这个时期的官僚等级,那么汉代以“若干石”构成的禄秩等级、魏晋以来的“九品”官品之类,马上就会浮出读者脑海吧。对禄秩和官品,各种政治制度史的专著一般都辟有专节介绍;同时还有那么多的论文,直接或部分地涉及了它们的细部考析。有关变迁好像不怎么复杂:汉代的禄秩等级已经很严谨了,大略有十七八个层次;魏晋以来出现了九品官品,构成一个较大转型;北魏孝文帝进而把九品官品析分出了正、从、上、下共30级;此后还有梁武帝别出心裁创十八班制,以及西魏、北周参照《周礼》改用九命、九秩等级的事件。隋唐以至后世,继承的是孝文帝所创之法;但为了简洁起见,也有略去上下阶而仅存正从十八等的时候。诸如此类的级差调整、名目改换过程,看来都已一清如水、尽人皆知了,此外真的有什么剩义可发,足使一部新书成为必要,而不至陈陈相因、遭“著书而不立说”之讥吗?

确实,官品官阶什么的看上去有点鸡零狗碎,研讨的余地不怎么太大了。不过就像研究宇宙和研究粒子是等价的工作一样,论题价值不一定就取决于题材的巨细,价值的大小也在于如何发掘处理。一滴水可以见太阳,事物的任一片断都包含着整体的全息。对官阶制同样可能找到某种视角,得以用不尽相同的方式组织材料,从而为这个论题注入一些新意。

“分科分层”是官僚制度的最基本特征,它提供了一个分配权力、责任和资源的等级架构,同时也提供了官僚个人获得报酬、地位和声望的基本级差[1]。在有些场合,文官的待遇和职权级差的影响大致只限于政府组织之内;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官阶制的影响还可能变本加厉,进而还成了社会制度的骨架[2]。古今中外各色官阶制的千差万别,都能折射出其时政体的不同形态和倾向来。较传统的政治制度史研究主要集中于官署和职掌之上,新近的创新寻求又提出了“运作机制”、“政治文化”等等论题;除此之外,我们以为官僚等级制的研究具有同等重大的意义,同样是一块值得继续发掘的沃土。

汉代担负监察任务的刺史秩六百石,受其监察的郡守国相则秩二千石。这种等级安排极具匠心,并被顾炎武称之为“百代不易之良法”:“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3]有些官位被置于崇高的品级,但实权却给了另一些较低的官员,某些时候三公与尚书令就是这种情况。这个精心设计就显示出了传统政治的特色:既要优礼笼络年高德劭的大臣元老,又要保证政务的高效处理、维持皇帝对权势的予取予夺。有时文臣、武将在官品上平起平坐,但实际位望高下悬殊,在历史后期尤其如此。担负实际事务的胥吏们不仅是行政地位较低而已,还在身份上被视为士大夫的“另类”,在等级制上以“流外”形式与士大夫划开鸿沟。这些也都是传统政治特质的折光。官僚们依照等级被授予了种种权益,其中一部分相当薪俸,此外衣饰、房舍、舆马、仪卫、礼节、丧葬等方面的礼遇差别,法律、经济和文化的种种优待,还进而表现为特权。

套用“干部决定一切”这句老话,不妨说在传统中国是“官僚决定一切”。这是一个“管理者的政权”[4]。我们当然并不会贸然接受“治水社会”、“亚细亚的停滞”等说法,不过两千年中专制集权体制和儒生官僚体制的存在及其连续性,确实构成了一个巨大的权重,它使经济进步所带来的社会形态“变化率”,相对大为减小了。曾有人断言传统中国“国家权力只达到县一级”,这未必是全部的真实[5]。在讨论中国法律的阶级性质时,瞿同祖先生指出:“八议者,其他官吏及上述二种人的亲属,因其法律上特殊的地位,我们不妨称之为法律上的特权阶级。”[6]政府里的官位高低同时也是社会上的贵贱尊卑,官僚明确无误地构成了传统中国的支配阶级;进而今人的官僚等级制的研究,也就显示了更大一些的意义。

仍来看瞿先生发人深思的论断:“贵族官吏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及种种特权已如上述,最令人惊异而感兴趣的是以官抵罪的方式。官职以今日的概念言之,原是行政上的一种职位,在古代则视为个人的一种身份,一种个人的权利……若从去职的官吏仍能享受这种特权的一点事实来看,我们更可以看出官职是一种身份,是一种权利,罢官所丧失的只是某种官位的行使职权,身份权利则属于个人而永不丧失,除非有重大的过失而革职。我们或可说在通常情况之下所丧失的是职而不是官,所以致仕官的生活方式同于现任官,法律上的种种特权亦同于现任官。”[7]这段叙述,提示了一种“官”、“职”有别的观察方法,“个人的一种身份”、“行政上的一种职位”被区别开来了。这很有启发意义。

于是,我们离本书“官阶”论题所采取的视角,就一步一步地接近了。由上述“官”、“职”两分或“身份”与“职位”两分的思路,我们将进而揭著“品位分等”与“职位分等”概念,它们是从现代行政理论的“品位分类”(personnelrankclassificationsystem)和“职位分类”(positionclassificationsystem)引申而来的。

现代文官等级制有所谓“职位分类”概念。它首先涉及工作种类、工作简繁、责任轻重、所需资格及报酬等分类标准[8]。并且,“许多国家虽然也有职系和职等、职级的划分,但是只限于工资类别和等级的划分,同职位分类不一样。职位分类与工资等级的不同在于,职位分类的内容不限于工资待遇,更重要的是要规定每个职位的工作标准、工作责任、所需资格、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9]为此,就要对每一职位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归类,这是个相当复杂的工程[10]。不过若将“职位分类”只看成“明确的指挥体系”(chainofcommand)和“工作内容的明确规定”[11],便容易忽略另一重要特征。“职位分类”之不同于一般“工资类别和等级的划分”,还不仅仅在于在它具体规定了各个职位的权责、资格、等级与报酬,建立了职门(service)、职系(series)、职级(class)、职等(grade)的体系;它的另一重要特征,是在和所谓“品位分类”[12]的比较中显露出来的。

“品位分类以‘人’为中心,依地位高低来分类和定待遇,职位分类以‘事’为中心,依工作职责和贡献大小分类和定待遇”[13]的说法简单了一点,另一些阐述更为清晰详明:

西方国家文官系统的结构类型分为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两种。

在品位分类结构中,文官既有官阶,又有职位。官阶标志品位等级,代表地位之高低,资格之深浅,报酬之多寡;职位标志权力等级,代表职责之轻重,任务之简繁。官与职是分开的,既可以有官无职、有职无官,更可以官大职小、职大官小。总之,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着眼点在人而不在事。

在职位分类结构中,文官本身的等级和行政部门中职位的等级合二为一,官和职融为一体,不存在品位分类结构中那种独立于职位的官阶。……总之,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等级随职而定而非随人走。[14]

品位分类制最主要之特点──是对“人”的分类,而非对“事”的分类。对“人”的分类,系指对人员的品级官阶加以区分,而不涉及各等级人员所担任之“事”,即工作职务的分类。

品位分类制重视人员的品级、官等、年资与资格,而不是工作职责的性质与程度。人事行政学者多强调品位分类不是工作职务与责任的分类,而是人员的资历与品级的分等。[15]

那么“职位分类”的重要特点之一,就在于“级不随人走”,就在于“官和职融为一体,不存在品位分类结构中那种独立于职位的官阶”。在这里,职等、职级的等级都是从属于职位的,它们不是文官个人的等级,所以若无职位,便无等级可言[16]。比如说:“美国文官的等级具有职位属性,而没有人身属性。这就是说文官的工资级别一向是跟职务而定的,文官本人没有级别。工资随职务而定有按劳付酬的好处。”[17]

至如“品位分类”的特点,可以随手拈来军衔制作为例子。军衔与军职分离为二:上将、中校、少尉之类军衔是从属个人的品位,师长、团长、连长等军职才是系以权责的职位。中国在1956年7月向国家工作人员颁布了30级“职务等级工资制”。在这个制度下,同样是局长或县长,其“行政级别”及工资待遇却可能大不一样,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由此而生;若逢工作调动,这位前任局长或县长的“行政级别”将跟着他到达另一职位。这种“行政级别”,也是一种相当典型的“品位分类”。在上述情况中,职位确定权责和任务,官阶则确定官员自身的地位和报酬。由于二者是不一样的,所以常能看到官大职小、职大官小的事情,甚至有官无职的现象。

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结构富于弹性,官阶的存在给了文官较大的稳定安全之感,职务变动也不致丧失位阶、待遇下降,而且它比较简单易行。职位分类则以“事”为中心,因而避免了同品文官职位不同、因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它强调专才专用,重视科学管理与效率,保证公开性与民主性。所以学者的如下说法就不足为怪了:从历史看,“在开始实行常任文官制度时,一般都采取品位分类结构”[18]。较早出现的官员等级制多呈品位分类,这是因为传统社会更重身份,而身份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地位。“品位等级代表人事制度中升迁与待遇之地位,位高者权重,优遇荣宠,自属荣耀之事,故古代文官莫不以获高官厚爵为荣,品位秩等适足以满足此等希名求位心理而鼓舞其上进。现代文官固然不以热中名位为根本要图,但公务人员在品位观念影响下,仍以享有品级地位为荣,是不容否认的,在这方面,品位制确比职位分类制更具激励作用。”[19]

西方的文官制度改革始于英国,这时的文官制度就属于“品位分类”[20],人们或以“绅治型”、“贵族型”概括之,说它“出身与考选均有不同,次一等级的人员,很难晋升高的等级,身份难以流通升晋,男女待遇亦不平等,有似封建时代的贵族制”[21]。英国文官制形成较早,残留着浓厚“绅治”、“贵族”色彩并不在意料之外。台湾公务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几大类,每类又分若干阶,这也是“品位分类”的例子。台湾学者把它称为“名器尺度”[22],这种论调,传统气味扑面而来。此外日本曾把官吏分为敕任、奏任、简任三大类,亦属同类。不过在60年代末英国文官制已向“职位分类”靠拢,台湾、日本在数十年前也都发生了类似的转型。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向“职位分类”的过渡,不过刚刚开启而已。美国则早在20世纪初就率先推广了“职位分类”,其文官体制被认为是这种分类的典型[23],而且和美国政治文化的科学、民主精神息息相关[24]。有一种文官制度的分类,把德国、法国的称为“官僚型”,把英国的称为“贵族型”,而把美国的称为“民主型”[25]。当然,“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二者其实也是利弊相兼的。最新的动向显示,以效率为目的并强调按劳取酬的“职位分类”,实践中也存在着改良余地[26]。

“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概念已经简介如上了,继踵而来的问题便是:对中华帝国的官僚等级制研究,这些概念到底能提供什么启发呢?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相当精致发达,其等级制度是相当完备的。虽如前述,传统的官员等级制大多采取“品位分类”形式,不过若从品级从属于职位、还是另有“从属于个人的品级”这个区别着眼,那么即使在本书所论的汉唐官阶制范围,还是能看到复杂得多的情况。进而再把“职位分类”重效率、以“事”为中心,“品位分类”重“身份”、以“人”为中心一点纳入考虑,我相信就能够提供一个新鲜视角。本章下一节就将提供一些情况,显示秦汉以“若干石”禄秩来标志的官僚等级,具有从属于职位的意味;同时唐宋“散阶”则构成了另一类型,它作为官僚们的“本品”,无疑就是跟人走的“品位”。那么“品位-职位”框架,看来就是个很便利的工具,可以更清晰地揭示汉代禄秩和唐代散阶之间的差异,从而为两汉魏晋南北朝的官阶研究注入新意,收“以论带史”之功。

不过若把“职位分类”一语直接用于古代,在初步尝试之余,犹疑依然挥之不去。在最初的思考中,我曾把汉代禄秩称为“以职位分类为主”的制度,把唐宋阶官称为“以品位分类为主”的制度。也就是说,还不打算把禄秩、阶官分别与“职位分类”、“品位分类”等同起来,而只是以何种特色“为主”[27]。还曾考虑可以更谨慎一点儿,采用杨树藩先生的成说,把唐宋散阶称为“阶职分立制”(详后),另创“秩职合一制”指称汉代禄秩。最终我还是感到,“职位分类”概念是很富现代性的,它伴随着职门、职系、职级、职等的精密规划,伴随着对权责资格的复杂考察,两千年前的等级制在这一点上很难与现代比拟。尽管汉代禄秩可能显示了从属于职位的色彩,而后代有些时候职事官品与官僚“本阶”被区别开来,但传统政治秩序中依禄秩或官品而授予的身份特权,依然使各种等级都染上了“品位”色彩。

事实上,“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这种现代概念,在制订时并未考虑传统中国的政治现实,二者间存在着一大片尚未清晰定义的灰色区域,给自由引申留下了不小余地。一方面,若是断言传统官阶制,包括汉代的禄秩等级,全都属于“品位分类”,人们完全可以振振有词地给出许多“说法”;而另一方面,“是否存在着跟人走的等级”这个视角,确实有助于区分历代官阶制间不容忽略的差异,弃之可惜而不宜割爱。根据对史实的了解,我们有信心令“品位-职位”框架显示出锐利的分析价值,不过在这会儿做一些必要修订,使之尽量切合于研究对象的性状,当是明智之举。

在设计分析框架时我们遵循如下原则:尽量充分考虑各期各类官阶制的不同特征,并尽可能地以最便于把它们区分开来的方式定义概念。由此,本书最终的概念策略是:改用“品位分等”和“职位分等”二词,对“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二词取而代之。“分类”的字样改换为“分等”,便可以淡化与现代制度的可能联想,并“稀释”其职门、职系、职组等横向的“分类”意义,同时在纵向的“分等”上凸显一个关节之点:这等级是从属于职位的,还是另有独立于职位而跟个人走的位阶;进而再把重效率、以“事”为中心,还是重身份、以“人”为中心的问题,纳入考虑。

一番修订之后,这个由“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而衍生出来的“品位-职位”视角,或许就具有了更大可行性。在此之后,若有人坚决主张各种传统官僚等级制都属“品位分类”,传统中国并不存在“职位分类”的话,这和我们的视角已不存在冲突牴牾。我们已预先避开了他指责的锋芒,让他扑了一个空儿:本书所用术语已经是“品位分等”和“职位分等”,而不再是“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了。从这两种“分等”出发,考察所涉各种不同官僚等级的特征,及其来源、变迁和意义,由此就成了研究官阶制时可选择的思路之一。

进一步说,这个“品位-职位”视角的价值,还可以通过与另一组概念的结合,而变得更为精致丰满。考察时我们的关注并不限于官品官阶本身,也关注着由官品、官阶的变迁而投射出的传统官僚的性格变迁,由文官等级制问题进及于帝国官僚政治问题。这就将涉及专制强度与官僚特权之间的制约与均衡,官僚对专制者的从属程度,其与各个社会阶层的关系,其自主性的限度、其贵族化倾向,以及官僚自身构成一个阶级的可能性,等等。在此不必过多征引以免枝蔓横生,以色列学者艾森斯塔得提供的一个分析框架,我们觉得已足够清晰明快了。在艾森斯塔得看来,帝国官僚可能呈现的政治取向大略有四:

1.同时为统治者和主要阶层维持服务的取向;

2.演变为仅仅是统治者的被动工具,几乎没有内在的自主性,或几乎不为民众的不同阶层提供服务;

3.取代了其为不同阶层和政权服务的目标,代之以自我扩张目标,或为一己和(或)他们与之密切认同的群体的利益而僭夺权力的目标;

4.以自我扩张和谋取政治权力的目标取代了其服务于主要阶层的目标,但同时又保持了为政权和统治者服务的目标。[28]

现实中的官僚取向被认为是以上四者之一或其重叠;中华帝国的官僚被认为属于第一类“同时为统治者和主要阶层维持服务的取向”,他们极大地顺从于统治者,同时因科举制度,他们也构成了士人群体或绅士阶层的一部分;不过在各王朝的衰落时期,则官僚们往往显现出第三项“自利取向”。

为了便利起见,不妨以简化方式着重观察其第二和第三项,即“服务取向”(serviceorientation)和“自利取向”(selforientation),这是两种极端的情况。在第二项“服务取向”的情况下,官僚完全顺从于君主,只有很小的自主性。统治者坚持认为他们只是统治者或“国家”的“个人仆从”,对官僚强大的、经常是残酷无情的支配,使之成为动员资源、统一国家和压制反抗的卓有效能的工具。特别是在新王朝的初期,统治者有能力不循规蹈矩而把官僚任意调任,破坏确定的晋升模式,并施之以严刑峻法。在这类情况中,中上层官僚总是从下等阶层或弱小的中等阶层中录用的,录用程序使官僚与其由之而来的阶层疏离、与传统社会的身份疏离,并建立了一个以权力为基础,以官僚为唯一顶端的身份等级制。

而在第三项“自利取向”情况下,官僚则极力强调其自主性和自我利益,甚至要求摆脱政治监督,淡化职业责任。这时官僚将变成一个效率低下、谋求私利的群体,主要通过在官僚内部引荐亲私的方式进行铨选,将其职位仅仅视为薪俸之源、视为私有甚至世袭财产。由此便有超出行政需要的官额膨胀,部门增殖而效率下降,越来越多的繁文缛节和形式主义。这时官僚已演化为独立的半贵族阶层或“绅士”阶层,甚至变成了既存贵族阶层的一部分。

我们打算,把“品位-职位”框架与上述的官僚取向分析结合起来,做出如下设定:重身份、以“人”为中心的“品位分等”安排,与官僚的“自利取向”或“贵族化”倾向具有更大亲和性;重效率、以“事”为中心的“职位分等”,则与官僚的“服务取向”呈内在契合关系。相应的理由过于简单,我想就不必赘述了。本来,从不同文官分等制度的以“人”为中心还是以“事”为中心的区别,转入到传统官僚政治的特性问题,其间还有一步之遥;但是现在我们又引入了“自利取向-服务取向”概念,就填上了预设概念中的空档或缺环。由此,“品位-职位”视角就变得更充实、更切题了。

说到这儿,对所谓“贵族化”一词还得略作说明。这里的“贵族化”是在很宽泛的意义上被使用的,用来指称这样一个进程:在其两端,分别以纯工具性的行政官僚和世袭的或封建的贵族作为起点和终点;由前者到后者的蜕变演化,则包括特权的累积、身份的凝固、作为阶层的自主性和封闭性的不断增强等等。早在1821年,黑格尔就曾论及官僚获得贵族式独立地位的可能性[29]。政治学家拉斯基也早已说过:“在极端的情况下,官僚还会变成世袭阶级(ahereditarycaste),为他们的个人私利而操纵政权。”18世纪的法国官僚就曾经变成了贵族[30]。王亚南先生在论述传统官僚政治之时,也曾提出过“官僚贵族化与门阀”这样的论题[31]。当然也存在相反的进程,例如贵族性官员的“官僚化”变迁。

本书用以考察汉唐官僚等级制的分析框架,就是这么构筑起来的。随后就将展开这样的尝试:对中华帝国的各色文官等级,观察它们是偏重从属于官员个人的,还是偏重从属于职位的;并由“品位分等”较重身份、“职位分等”较重效率一点,进而探讨历代官僚政治的倾向与性格,亦即“自利取向”和“服务取向”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若考察发现某朝官阶更富“品位分等”色彩,我们推论这与其时官僚的更大“自利取向”和“贵族化”倾向相关;若发现某朝官僚等级较具“职位分等”意味,我们推论这与其时官僚的较强“服务取向”相关;其间因果,则涉及皇权的专制强度和官僚的自主程度。

当然,概念只是经过抽象的“理想类型”而已,现实的官僚取向必定存在着大量重叠或居间的情况,甚至同一时代的不同官僚层次也可能呈现出不同取向,并进而导致不同性质的等级制的同时并存。比方说吧,在官、吏两分的时候,就可能为士大夫官僚提供了跟人走的品位性质的等级,而对“吏”的高下安排,则使之近于“职位分等”。分析框架的简明性,不应该掩盖了现实的复杂性,也并不等于研究结果。

史学家们对所谓“理论”有两种态度:一是将之看成历史规律的归纳升华,二是将之看成研究者预设的分析工具。这两种态度各有偏重,我之所取则为后者。作为预设的分析工具,它必须切合于特定对象才有意义[32]。在科学演算之中,“公式”好比炊具,“得数”就是垂涎以待的佳肴;但人文研究有时候就得换个比方了:有时“公式”、“得数”不过餐前小菜、餐后水果而已,不吃也罢,“演算过程”本身倒成了餍人口腹的正餐。生活之树长绿,理论总是灰色的,只有在具体叙述之中,干巴巴的概念才会真正鲜活起来。那么随后的任务,就是把分析框架和历史事实编织在一起,并尽力使之融洽无间。假如到目前为止,对本书的“品位-职位”视角仍有不解,或作者还没说明白的话,那么不妨借用一句古语:“读书百遍其义自见”,在随后的四节中,随着事实的提供、叙述的展开和分析的推进,就不难逐渐体会出来。

二、禄秩与散阶

秦汉以“若干石”的俸禄额度来标志官僚等级,是所谓“禄秩”;用作官僚等级的“品”,则始于魏晋以来的九品官品。从词源角度看,“品位”之“品”可以追溯到九品官品。然而,称“品”不等于就存在着“品位”。在本书脉络中,“品位分等”意义上的“品位”是一种“跟人走”的地位;可官品只是级差而已,千官百职罗列其中,仅凭其本身还不能认定这品级到底是“跟人走”的,还是跟职位走的。对形形色色的传统官僚等级的性质,还要作具体辨析。从法律特权角度,瞿同祖先生论述了古代“官”、“职”有别,也就是“个人身份”和“行政职位”存在区别,这就使问题进了一步。其实在官阶方面,中华帝国确实曾发展出一种“阶”、“职”有别的等级体制。

《新元史》卷一八五《王磐传》翰林学士王磐有言:

历代制度,有官品(按此官品实指散阶),有爵号,有职位。官爵所以示荣宠,职位所以委事权。臣下有功有劳,随其大小酬以官爵;有才有能,随其所堪,处以职位。此人君御下之术也。臣以为有功者,宜加迁散官,或赐五等爵号,如汉唐封侯之制可也,不宜任以职位。

在传统官僚等级架构中,存在着职事官、散官、勋官、爵号等等不同序列,它们各有其用,相辅相成。“勋以叙功”,这主要是指军功;“爵以定崇卑”,古老的“爵”号为官僚身份涂抹上了贵族色彩;职事是帝国军政的最基本单位,王朝对“有才有能”者,应该“随其所堪,处以职位”;对才能欠优却“有功有劳”者,则升迁其散官而已,即王磐所谓“官品”。如此,才能和功劳各得其宜,这正是“品位”系统富于灵活性的地方。

“阶”、“职”分离之制,以唐制最为典型。在唐代的官僚等级制下,“散官”与“职事官”判然两分。在职事官之外,存在着文散阶和武散阶序列,它们分别由文武散官构成,被称为“散位”、“本品”或“本阶”。文散官一共有29阶。开府仪同三司居从一品,特进居正二品;自从二品到从五品下的11号都以“大夫”为名,分别是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正议大夫、通议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中散大夫、朝议大夫、朝请大夫、朝散大夫;自正六品上到从九品下,分别是朝议郎、承议郎、奉议郎、通直郎、朝请郎、宣德郎、朝散郎、宣义郎、给事郎、征事郎、承奉郎、承务郎、儒林郎、登仕郎、文林郎、将仕郎。武散官也是29阶[33]。自从一品到正三品分别是骠骑大将军、辅国大将军、镇军大将军、冠军大将军;自从三品到从五品下分别为云麾将军、忠武将军、壮武将军、宣威将军、明威将军、定远将军、宁远将军、游骑将军、游击将军;正六品上到从九品下,上阶为校尉、下阶为副尉,分别是昭武校尉、昭武副尉、振威校尉、振武副尉、致果校尉、致果副尉、翊麾校尉、翊麾副尉、宣节校尉、宣节副尉、御侮校尉、御侮副尉、仁勇校尉、仁勇副尉、陪戎校尉、陪戎副尉[34]。白居易《轻肥》有句:“朱绂皆大夫,紫绶或将军。”依照唐制,四品、五品官服绯衣,二品、三品官佩紫绶[35],“大夫”与“将军”都是就散阶而言的。

《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对唐代的职位与品级有这样的概括:

其官司之别,曰省、曰台、曰寺、曰监、曰卫、曰府,各统其属,以分职定位。其辩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核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其为法则精而密,其施于事则简而易行。

文中的“品”指的是九品三十阶,它只构成了一个级差,职、爵、勋、阶罗列其中。“阶”就是散官,它与“品”分列,是从属于个人的位阶,也称“本品”。《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

凡九品已上职事,皆带散位,谓之“本品”。职事则随才录用,或从闲入剧,或去高就卑,迁徙出入,参差不定。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然后劳考进叙。《武德令》,职事高者解散官,欠一阶不至为兼,职事卑者,不解散官。《贞观令》,以职事高者为守,职事卑者为行,仍各带散位。其欠一阶,依旧为兼,与当阶者皆解散官。永徽已来,欠一阶者或为兼,或带散官,或为守,参而用之。其两职事者亦为兼,颇相错乱。咸亨二年,始一切为守。

就是说百官群僚都拥有着一个“散位”,以此“本品”来标志其个人身份。学者概括说:“唐代以散官定官员班位,而以职事官定其职守。……散官与职事官的品级不一定一致。有低级散官而任较高级职事官者称‘守某官’,有高级散官而任较低级职事官者称‘行某官’,待遇则按其散官的品级。散官按资历升迁,而职事官则由君主量才使用。所以常有任重要职事官而其本官阶──散官仍较低的情况。”[36]

换句话说,唐代所谓“本品”与职事官是两分另立的。职事官“随才录用”,迁徙不定;“本品”则依“劳考”而稳步上升。作为“本品”的散官与职事官都用九品三十阶来确定高下,二者的品级经常不相一致,为此还发展出了“行”、“守”等术语以规范之。在入仕之初,官员首先获得的是本品;在任满解职的时候,这本品依然维系着官员个人的身份地位;在授予职事官时,本品的高低是必须考虑的因素。由这种“本品”制度,一种“跟人走”而与职位分离的等级序列,就清晰无误地摆在我们面前了。如果与若干年前我国实行的“行政级别”相比,“本品”的差异,不过是其各个等级都系以官称而已──但也正是为此,它每每令外行不知底蕴。然而这些官称,诸如某某大夫、某郎、某将军、某校尉之类,其实只是级差的“符号”。要是拿“本品”与军衔制相比,二者就异曲同工了:军衔的各阶都系以名号,诸如大将、上校、中尉、下士之类。就“本品”而言,九品三十阶所标志的是官员个人地位高下;就职事官而论,九品三十阶所区分的是职位高下。因此仅仅用九品三十阶的级差本身,还不能论定“品位分等”的存在;更能体现“品位分等”精神的,乃是散阶与职事官相分离的“本品”制度。

对于这种“本品”制度,杨树藩先生以“阶职分立制”概括之:

“阶”为官阶,或称“散阶”,亦称“散官”。“职”为职事,亦即官府内有定额编制之职事官也。阶称代表一切文官之共同身份标准,职称代表各官府个别职务性质及权力范围。运用之法,是依出身及考绩定“阶”,以才华及能力补职。有职者必有阶,阶从职司中考核升进,职从进阶而调迁。虽并任而分立。故称“阶职分立制”也。[37]

王寿南先生还将之与台湾文官制的“简、荐、委”制度加以比较:

“职事官”有职、有位、有权、有责,乃是真正的“文官”,不过,每一“职事官”必带“散官”,“职事官”乃是现职,通称“官”,“散官”则为铨叙之阶级,亦称“阶”。如以现行文官制度类比,则“职事官”近于现行之官职(如某部某司司长,某处某科科员等),而“散官”近于现行之官阶(如委任若干级,荐任若干级,简任若干级,特任等)。“职事官”可随时调动,而“散官”则须按部就班升级。《旧唐书》卷四十二《职官一》:“……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然后劳考进叙。”[38]

从这也能看出,职事官相当于职位,散阶则是“品位”性质的东西。王德权先生已经采用“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概念,揭著“我国传统官职显然是以品位分类为主”,相应证据便是唐代的散阶[39]。

自唐代以降,九品三十阶、职事官、阶官、勋官、封爵共同构成了一个复合体系,显示着帝国的官僚等级制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古人身临其境,对各个序列的不同功能也经常发表议论,诸如“爵者,官之尊也;阶者,官之次也;品者,官之序也;职者,官之掌也”[40]之类。又《新唐书》卷一五七《陆贽传》:

故锡货财、列廪秩,以彰实也;差品列,异服章,以饰虚也。居上者达其变,相须以为表里,则为国之权得矣。按甲令,有职事官,有散官,有勋官,有爵号。其赋事受奉者,惟职事一官,以叙才能,以位勋德,所谓施实利而寓虚名也。勋、散、爵号,止于服色、资荫,以驭崇贵,以甄功劳,所谓假虚名佐实利者也。

然而陆贽把“散官”指为“虚名”的议论,不可全据,学者已指出他的说法顶多只适合中唐以后的情况;在这之前“散阶”并不是“虚名”,而是实实在在的“品位”。唐代入仕者最初获得的都是散阶,称为“叙阶”,考课所升迁的“阶”也是“本品”。而通过考课来晋升个人的品级,乃是“品位”制度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进而,还有众多的权益待遇,曾经是附着在散阶上的。黄清连先生胪列了各种与散阶相应的待遇,这至少包括薪俸、给田免课、刑罚、班序、车舆、衣服六项,此外还涉及致仕、封爵、置媵、营缮、丧葬、谥议等等。其中薪俸一项,在唐高宗乾封元年(666年)之前,在京文武官的防阁、庶仆、俸料都是依散阶而定的,此后才依照职事官发放;至少到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年)之前,官僚的资课仍依本阶。值得注意的,还在于考课时“本品”是加禄或夺禄的一项依据。均田制下的永业田授受,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官给;在租调方面的待遇,散官与职事官略同。在涉及“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等法律特权时,散阶的优待虽低于职事官,但仍然高于勋官及封爵[41]。

王德权先生进而对唐代律令中“某品职事官”概念提出新解。他认为,“散官”指不带职事官而仅仅拥有散阶者,而所谓“某品职事官”,其实指的是同时拥有散阶和职事官的人;虽然字面上使用着“某品职事官”概念,但诸多待遇其实仍是以散阶为准的。那么,以往被认作职事官待遇的许多情况,由此便可更多地与官僚“本品”挂钩了[42]。陆贽说散阶只不过是“差品列,异服章,以饰虚也”,不过即就“服章”而论,那也是被唐代的官僚看成重大荣耀的,如“酒典绯花旧赐袍”、“银鱼金带绕腰光”一类诗句所显示的那样[43]。

唐代文武散阶制具有浓厚“品位分等”色彩,那么其前其后的时代,又是什么情况呢?本书的讨论范围是秦汉魏晋南北朝,这时候的官阶制与唐代散阶有何异同呢?对历代官阶制度变迁,不妨继续引证杨树藩先生的概括:

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

至隋始见“阶制”之初型。当时将阶称名为“散官”,且文武职官兼用。其阶称为“特进、左右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朝议大夫、朝散大夫”等六阶,以“为散官,以加文武官之有德声者,并不理事。”(《隋书-百官志》)因此凡官员有德望声誉者,则加一散官(阶)之称,如杨文思“授民部尚书(职事官),加位左光禄大夫(散官)。”(《隋书-杨素传》)即是其例。不过隋阶制之运用,因在初创,未臻完善。

至唐,扩充为二十九阶,每一阶称皆附阶品,按考试出身之等差定阶,按才干及阶品之高低补职。然后依考绩进阶,阶进同时职亦随之而调升。不过,食俸以职品为准,阶乃为荣宠及功劳之标准而已。

宋袭唐制,元丰改制以后,其阶职分立制之运用,较唐尤佳。宋定三十七阶,除每阶附以阶称阶品外,并以“阶”来定俸额,通称“寄禄官”。官府编制之职称,曰“职事官”。按职事官大小、职务性质定津贴,通称“职钱”。同样性质之职官,支同等之职钱。阶俸则不然,视出身之高低,年资之深浅,考绩之优平而定。如此既区别劳考之分序,又顾到同职而同酬,堪称良制。

辽金之制,大致皆仿唐宋,尤其金之阶制,按职司分定五类,有一般文官阶,内侍官阶,医官阶,教坊官阶,司天官阶等,此乃金之特制也。元之阶制,多沿金旧,亦分五类,其一般文官之阶数,为四十二阶,阶附阶称及阶品,补职时,必凭阶品而定。但俸额则按职品而定,此点盖如唐也。

明之阶制,与唐宋不同,与元亦异。文官之劳考,不以阶定矣,反之阶随职事官之升进而赋予。于是“阶”之价值已失,无复叙劳之意矣。清代虽有阶称及阶品,其法悉如明旧。是知阶职分立制之精神,至明清已破坏殆尽矣。[44]

这个叙述虽然只是略具轮廓,但就当下的讨论而言,引为参考还是很方便的。由此可见,向上追溯,“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向下推延,“阶职分立制之精神,至明清已破坏殆尽矣”。这样一来,帝国的官阶变迁史便呈现出了三个大的段落,其中仅仅第二段落,即唐朝和宋朝(及辽、金、元)是散阶制度的发达时期,其前、其后的情况就不尽相同了。

“若干石”的禄秩是在战国发端的,至秦汉由疏而密、蔚为大观,以至在九品官品产生之后禄秩仍未遽废,还在魏晋南朝保存了好长一段时间。禄秩的级差,从中二千石、二千石、千石等直到百石,其下还有“斗食”等等。禄秩的等级有时约二十个上下,有时十七八个,随着王朝的调整而时有变化。在追述中国传统官品制度时,曾见过某些行政学研究者把秦汉禄秩也看作“品位分类”,尽管只是寥寥一语而已。这种说法也不是不可以发挥,不过本书已把“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概念改造为“品位分等”和“职位分等”了,以便让问题聚焦在“是否存在着跟人走的等级”一点之上,那么“有职而无阶”的禄秩等级制与“阶职分立制”的差异,仍将提示着不尽相同的情况。

如果和唐代散阶相互比照,并着眼于是否存在着独立于职位的品位序列,我们就能发现,以“若干石”为标志的各个禄秩等级有一个鲜明特点:它们都是附丽于职位的。如果没有了职位,或者说在职位之外,官员本身便无等级可言。禄秩只是职等而已。比方说吧,某一位郡守被解免了,那么“二千石”之秩也就非其所有了。陈梦家先生指出:“所谓俸给或吏禄制度,其内容是秩别(秩级)、俸禄数量、官职和俸禄性质;即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每年或每月应得多少俸禄(所谓岁禄或月俸),用什么物资作为作俸禄(如钱、谷或二者各半)。”[45]陈先生并没打算透过现代文官理论审视汉代禄秩,但他对禄秩性质的叙述却相当精确,尤其是“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一句,一语道破汉代禄秩的如下特点:秩级与官职直接相应,而不是与官员的个人品位直接相应的。杨树藩在追述历代“阶职分立制”时,断言“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这并不是无根之辞,事实等于表达了不把汉代禄秩看成“品位”的意见。

汉代禄秩附丽于职位这一点,还可通过因病、因丧而一度离职后的再任情况,得到进一步的旁证。在这种非因罪过而一度中断勤务的情况下,汉廷一般并不保留官员既往官资。正是为此,离职官员在再仕的时候,其禄秩低于原官的情况屡见不鲜,诸如原官六百石者再仕为比三百石官,原官二千石者再仕为六百石官之类。还有不少离职官员是以察举辟召、甚至以出仕州郡而再入仕途的。经过辟召而为公府掾,不过百石或二百、三百石;经察举而为郎官,也不过比三百石。对那些再仕州郡者来说,州郡掾吏乃长官私属,而非朝廷命官,那么这时官员的已往仕历便几乎白费,几乎与初仕者处于同一起点了。官员在非因罪过一度中断勤务时,也要丧失昔日秩位,朝廷不予保有其既往官资,这都可以旁证“若干石”的禄秩并没有跟随官员本人走,它是从属于职位的。

汉代“故官”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一种资格,存在着“故九卿”、“故廷尉”、“故谏大夫”这类身份,朝廷有时还会委派给他们一些差使。不过即令如此,汉廷仍未设立品位序列以为安置离职官员之需,离职官僚的已往禄秩对再度任命的影响是很有限的。只有“故公”这样的高官,再次任命为较低官职时有可能得到增秩的优待,但“不以赃罪免”的“故二千石”,就连这种优待也没有了,只能依从新职之秩。比如说“故二千石”又做了千石的尚书令,那么他当下的品级只能是千石,而不是二千石。也就是说,尽管存在着一种“故官”概念,但其“品位”意义是很淡薄的。

当然,汉廷以“增秩”、“贬秩”为官员奖惩之法,有时还对一些称职官员给予“增秩留任”待遇,而这就将造成个人的禄秩与职位的禄秩的品级不一情况。我想在这时候,禄秩确实就开始呈现出了“品位”色彩,并反映出秦汉政治中已孕藏着对“品位分等”的内在需求了。毕竟,“职位分类”在当代中国也刚刚在尝试之中,汉代禄秩“附丽于职位”的特性更不可能纯而又纯。不过,无论增秩、贬秩,都是以职位的确定秩等为基准而上下浮动的,增秩者的日后调迁取决于其才绩,所增之秩并没有构成就任新职的条件,也没有多少材料反映它可以被带到新职上去。从尹湾简牍看,贬秩者不能够继续占有原职,而是要降职使用的,那么这时遵循的就仍是秩、职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增秩、贬秩之法仍未发展到如下程度:促使禄秩转化为一种超越职位而独立累加的“品位”序列,官员可以依此序列逐阶上升。居其职方有其秩,居其职则从其秩,仍然是汉代禄秩等级的重要特点。

离职再仕之时,虽然再仕官高于原官的例子也不是找不着,但之所以要特别揭著再仕官秩低于原官之例,是因为这样才更能说明,“职事”才是汉廷的关注所在,至于官员个人的地位权益,则照顾得很不周到。为父母行服本应得到“以孝治天下”的朝廷表彰,在职罹疾也有可能是忧勤政务所致,当局应有体恤义务;然而在官员为此一度不能履职时,朝廷随即就停发其俸禄、漠视其官资,甚至听其从头仕起(如出仕州郡),夸张说简直有点儿视同路人。这不但远较后世苛刻寡恩,甚至都不及某些现代国家的做法[46]。由此一种观感便油然而生:当时王朝对官僚的个人权益,是较为漠视的。

在“品位-职位”视角中,汉代禄秩与唐代散阶由此便呈现出了重大差异。已往一些政治制度史的论著,仅仅把官阶简单地视作一种级差,在各代官制中分节叙述而已。这样的做法,有可能割裂了它们的内在脉络、忽略了其间变迁的深层意义。然而以“通古今之变”的态度,并借鉴社会科学的“品位”、“职位”概念,昔日隐而不显的一个重大变迁线索,就呈现于我们面前了。基于“任一事物的片断都包含着整体的丰富信息”的信念,官阶制度的每一细节及变迁,都可能是官僚政治宏观变迁的投射。看似简单琐屑的官品官阶研究,由此就能获得重大得多的意义。

隋唐以前的历朝“阶”、“职”关系,只以“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一句轻轻带过的话,是不惬人意的。隋唐的散阶制已相当成熟了,它是如何演变而来的呢?汉代的禄秩,又为何呈现了“附丽于职位”的性质呢?在随后一节便尝试叙说。

三、先秦至隋的阶、职关系变迁

对隋唐以前的散阶制发展,宋代的岳珂曾有过专门讨论[47],我们把它转述如下,借以引发讨论线索。岳珂首先就唐代散官来追溯汉代散官:

还考汉制,光禄大夫、太中大夫、郎(议郎、中郎、侍郎、郎中)皆无定员,多至数十人[48];特进、奉朝请亦皆无职守,优游禄秩。则官之有散,自汉已有之矣。然当时之仕于朝者,不任以事,则置之散,正如今日宫观设官之比,未有以职为实,以散为号,如后世者也。故成都侯王商以特进领城门兵,置幕府,得举吏,是正如今日兼官,不可以官称为比。

有些隋唐制度的研究者,也把隋唐散官的渊源,追溯到汉代散官那里去了。然而也正如岳珂所论,汉代散官颇不同唐,“当时之仕于朝者,不任以事则置之散”,“未有以职为实,以散为号”,它们依然是“职”而不是“号”,或者说不是用作“等级符号”的“阶”。为此,我们宁愿把“散官”和“阶官”区分得严格一些,视为两个不同概念。

进一步说,为了解汉唐间“品位”、“职位”的关系变迁,仅仅追溯到汉代我想依然不够,还应向更早的先秦延展视线。

相对于“事”,越富传统性的社会越重视“人”,所以学者指出:“在开始实行常任文官制度时,一般都采取品位分类结构”,“对官吏进行品位分类已经有很悠久的历史”[49]。中国的周代已发展出颇具规模的官员体系了,在当时它是贵族政治的一部分,但同时也是后世官僚政治的沃土和温床。在这时候,卿、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之类爵级,以及与之相关的“命数”,就被用来标志贵族官员的个人身份并与“职位”分立,从而呈现为一种“品位”。爵级、命数决定了服章銮旗车马之赐和礼仪的等差,田邑人民的授予尤为大宗,它们都构成了“爵禄”,并往往可以终身以至世代享有。这就是说,中国古代最初的官员等级制,同样是以“人”为本的“品位分等”,较之文官制度史的通例并无二致。

在变法最彻底的秦国出现了二十级爵制。爵和官存在着一定对应关系:斩一甲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甲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军功爵制令“有功者显荣”,贵族和宗法身份不再是授爵的天然资格,这无异于一场社会革命。但另一方面,秦代仍是爵重于官和“官、爵合一”的情况。“爵”依然被视为地位之根本,为各种权益所归依,包括益田宅、给庶子、赐邑赐税、免除徭役、豢养家客、减刑抵罪、赎取奴隶等等,这明显比居官俸禄要优厚得多了。《汉旧仪》:“秦制爵等,生以为禄位,死以为号谥。”二十等爵根据军功来授予一点,已突破了周爵的贵族传统;但在以身份为本上,它与周爵仍有藕断丝连、一脉相承之处。

到了汉代,不但卿、大夫、士之类“爵禄”等级被禄秩取而代之,就连二十等爵制也逐渐衰落下去了。俸禄制的普及与官僚制的扩张是同一进程,这一点众多学者都有揭示。同时我们还注意到一个有趣线索:先秦曾经出现过“年俸”之法,而秦汉禄秩的典型形态却是“月钱”,这个看似细微的差异同样不可不予深究。这种按月授薪的制度,可以追溯到周代“稍食”。周代的士大夫享有采邑、禄田,士大夫之下则有一批无爵命可言的胥吏,古称“府史胥徒”、“皂舆臣僚”或“官师小吏”。与采邑、禄田这种“长时段”的酬报方式不同,王朝对胥吏采用按月考绩、分等授廪之法,时称“稍食”。田邑人民的占有是一种永久性的产业,而按劳取酬领取“稍食”,却是一种寄人篱下、仰人鼻息的生计,当然又更富于功绩制的意味。

《荀子-强国》:“士大夫益爵,官人益秩。”在这个说法中,“士大夫”对应着“爵”,“官人”对应着“秩”,这是非常发人深思的。战国士大夫当然也领取俸禄,但他们最终以晋身封君、占有田邑为安身立命之所,我觉得这依然有“爵禄”色彩;同时日益普及中的俸禄则针对于“官人百吏”,可称“吏禄”。我们认为,先秦的年俸与汉代的月钱各有不同来源。年俸来自士大夫的封邑。最初由领有者自行管理的封邑,后来逐渐由国家代管,并代征代发邑中的租税;再进一步,代征的租税便演变为“万石”、“千钟”之类年俸了。至于月钱,则可以通过秦国的“月食”追溯到周代“稍食”。稍食的等级与职事的简繁轻重相关,稍食多寡可以被用作职位的等级。秦汉俸禄采用月俸形式,而且以俸额标志职位高下,这明显是被“稍食”的形式所同化的;昔日用以待胥吏者的报酬方式,战国秦汉间逐渐用以待百官了。

战国秦汉间的社会转型是如此剧烈,以至被称为“天地一大变局”[50]。官僚政治的迅猛推进,伴随着一个士、吏分途的重大进程,它最终因秦汉的“文吏政治”而达顶点[51]。这个变迁,在俸禄、等级上也体现出来了。战国年俸是面向士大夫的,它与昔日的贵族采邑存在着渊源关系;而来自胥吏“稍食”的月俸的普及,显示的却是“吏”群体的崛起,其性质可以名之为“吏禄”。由商鞅变法时的“吏禄”看,“吏”群体已向上扩张到了千石左右,侵入了士大夫“爵禄”的领地。秦统一的前夕,领取月俸的“吏”进而跨入“二千石”层次。这由下而上的进程表明,奉行“法治”、“霸道”的统治者,逐渐以“吏”的形象,为百官定性定位了。月俸这种“短时段”的酬报方式,更适应于秦汉官僚的流动性和更新率,更便于专制者对文武官僚任免驱策。“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以“若干石”标志等级的“吏”,才是皇帝治天下的左膀右臂。

“爵禄”逐渐让位于“吏禄”。随着爵位的买卖和泛授,二十等爵在汉代不断贬值,最终沦落到了“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的地步。当然,列侯与关内侯的封授依然是对官僚权益的重要补偿,这便显示了汉代政治的多重性、复杂性。一方面,早期帝国不可避免残留着早期政治的影响:官僚一旦封侯,形式上便成了有土之君,摇身一变而比拟先秦贵族了,在当时观念中这是一种身份的升格。而另一方面,在政府的日常官吏管理范围内,“吏禄”又确实显现了“职位分等”精神并处于支配地位,爵位已丧失了与官职的直接联系,也并不构成候选资格。

当然,汉廷经常依据禄秩向官僚授予特权,如六百石以上的免役权、“先请”权和子弟入学权,二千石以上的任子权,以及各种礼遇舆服的等差和依禄秩赐爵、赐金做法,这都使禄秩等级日益蒙上了“品位”色彩。我们之所以要改换“职位分类”为“职位分等”,也是为了这个缘故。不过本书依然认为禄秩有异于“品位分等”,因为较之唐宋“本品”制度,汉代禄秩依然体现了“有职而无阶”、“禄秩附丽于职位”的特点,依然具有重“事”不重“人”的特征。汉廷特重吏能功劳,“以能取人”是汉代选官的基本精神,官职往往以“功次补”、“积功劳稍迁”;而直接以俸禄多少为官秩,也意味着“若干石”不是官员的个人品位,而是对吏能功劳的直接酬报。进而从官僚的权益和特权看,汉代的情况也往往异于唐宋,例如较少的法律特权、较微薄的俸禄(所谓“百里长吏,荷诸侯之任,而食监门之禄”);在职、离职及致仕后的待遇远不若唐宋那样无微不至,“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甚至唐宋官员结衔时的成串成堆名号,也是汉代官僚所梦想不及的。

从东汉到魏晋,士族门阀阶层获得了积久不衰的家族权势。与此相应,官僚等级制也发生了变态,九品中正制应运而生。中正在事实上依据门第为士人定品,较高的“中正品”对应着较高官职。“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中正二品的官资,被用作士族与寒庶的身份界限。各种官职都标有高下不等的中正品资格,由此中正品还成了官品之外又一级差。还有所谓“二品清官”之名,许多特权被规定为“二品清官”才能享有。进而发展出了以“清浊”区分官职的选例,由“浊官”迁为“清官”居然被认为胜过官品的提高。“清官”一般都是士族习居之官,以清要切近、职闲廪重及文翰性质为其特征,这些实际也就是文化士族的基本特征。官品所确认的官职尊卑,多少还是要依据于职事权责的;而中正品和“清浊”造成的官职资望高下,则更多适应了士族口味,适应了他们维系高贵门第的需要。我们有理由把后者视作一种以身份为本的“品位”格局,它大异于汉代“吏禄”下的等级秩序。士族的门第本身就构成了一种居官资格,则其“品位”在居官之前就隐然存在了,所以这种“品位”可以名之“门品秩序”。这个时候,各种散官、名号便也开始泛滥开来。这包括上承于汉代的郎官、诸大夫之类。郎官在汉代有宫廷宿卫之责,魏晋时则已变成“散郎”了;诸大夫本来只是没有固定职事,而不是没有职事,魏晋以下则纯为优崇冗散之位。位望清贵的散官,则以“黄散”──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散骑常侍──最为典型,此外还有冗从仆射、给事中、奉朝请等等。特进、开府仪同三司用为高级的加号,加官侍中、散骑常侍也成了通常做法。南北朝时还形成了“东省”和“西省”这两相对应的机构,分别容纳文职和武职散官,东西省成了汉代郎署的替代物。这些散官几乎没有兵刑钱谷的固定职事,其起家意义及名位意义大大超过了职能意义:被用作起家之选,被用作迁转之阶,被用来标示品位或增加资望,被用来奉送一份俸禄及其他权益。由此“官”和“职”分离便大大加速了。散官的这种“品位”功能,无疑就是散阶制的前奏或滥觞。

“门品”、散官所导致的官、职分离,无疑使等级秩序中“品位”因素大为增加。至如隋唐那种散阶制的形成,则还涉及了更多因素,例如将军号构成的军阶序列。仍然来看岳珂的叙述:

自宋、齐、梁、陈、后魏、北齐以来,诸九品官皆以将军为品秩,谓之加戎号,此正如国初军制皆以御史为品秩,谓之“加宪衔”也。梁制,虽亲王起家,未加将军不开府、不置佐史官,可以见一时以此号为重,然其实未尝将屯(兵),亦虚名耳。

除散官之外,由散号将军构成的军阶制度,构成了此期“品位”的另一条进化线索。

汉代的常设将军如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和前后左右将军等,经常能够参与朝政,这时诸将军的班位就构成了辅政者的资望尊卑。此外因军事而临时任命的杂号将军,在烽火战乱中往往迅速增殖,诸将军间也常常形成上下统属关系。汉代还把“将军”用为优崇之衔,加给并不领兵的方士、文官甚至宦官,这时的“将军”显已脱离军职而成衔号了。世入魏晋,将军号迅速繁衍,并在位阶化的道路上骤然加速。军队编制中另有牙门将、骑督、五百人督或队主、幢主、军主等等军职,各级将校所拥有的军号,便成了他们的品位标志。由于地方行政制度日趋军事化,地方牧守及都督大抵以军号作为位阶,“随其资望轻重而加以征、镇、安、平之号”,并与东、西、南、北等方位字样相配,例如征西将军、镇南将军之类。上承汉代的将军辅政传统,中央官僚加军号的范围也在扩大蔓延。

由此,昔日寥寥可数而班位高贵的“将军”之官,就逐渐演变成了由众多军号构成的军阶了,军号的变换意味着位阶的升降。晋宋间的军号分布于官品的一至五品和八品,并按同类军号为一阶的原则,构成了有异于官阶和禄秩的又一序列。梁武帝又使军阶列于官品之外,以125号军号为十品、二十四班,再加上14个不登二品之军号共八班。军号的授予对象并不限于军官而已,也包括文职官员。如学者所称:“梁陈的散号将军已成为整个职官体系中最基本的身份等级尺度。”[52]史称“后魏及梁,皆以散号将军记其本阶”[53]。岳珂“自宋、齐、梁、陈、后魏、北齐以来,诸九品官皆以将军为品秩,谓之加戎号”的看法,实际是上承唐人旧说[54]。魏晋南北朝时,军号最先形成整齐清晰的散阶序列,并成了唐代武散阶的先声。而文散官的“品位”意义尽管也很浓厚,但其散阶化却仍不充分,零乱而不系统,落在了军号后边。直到北魏、北周之际,情况才发生了变化。魏末战乱时的军号滥授中,军号往往是和文散官成双成对地“双授”的,授军号的同时也授一个文散官,例如诸大夫及东西省散官[55],所谓“皆以将军而兼散职,督将兵吏无虚号者。自此五等大夫遂致猥滥,又无员限,天下贱之”[56]。随后这“双授”现象便引发了一个重要变动。西魏模仿周制,改九品官品为“九命”等级;“九命”所列,除大将军到武牙将军的军阶之外,还有一个由开府仪同三司到山林都尉等文散官构成的序列,与军阶赫然两立而双峰并峙。军号和文散官不仅在品阶上一一对应,而且仍像魏末那样成双加授,例如骠骑将军与右光禄大夫双授,车骑将军与左光禄大夫双授,征南将军与右金紫光禄大夫双授,中军将军与左金紫光禄大夫双授,如此等等。

西魏“九命”中军号和散官序列,至少包含着两个重要进步。第一个是军阶与官阶的一致化。此前各朝的军阶与官品是不对应的,某些品级上军号阙如,另一些品级上又分布着十数个军号。而西魏的军号则均匀分布在官品各阶之上,每“命”两个军号,它们还构成了上下阶关系。军阶与官阶不再参差龃龉了。

第二个进步,便是文散官也迈入了文散阶的境界,并形成为序列。前述岳珂认为汉代诸大夫只是散官而非阶官,其后又云:

梁制,左右光禄、金紫光禄、太中、中散等大夫,并无员,以养老疾。溯而考之魏、晋、宋、齐、元魏,下而考之陈、北齐、后周、隋,亦莫不有之,参见于九品十八班之间。元魏初又尝置散官五等,其品至第五第九(应作第五至第九),百官有阙则取于其中以补之。盖皆以储才待须,而亦与诸职事官均分其劳佚也。

依岳珂所论,南北朝“莫不有之”的诸大夫只用于“以养老疾”、“储才待须”,散官的性质依然故我。不过有一个进化岳珂却没看到:曾在阶官化道路上滞后不少的诸大夫和东西省散官,在西魏北周曾发生过一次质变的飞跃,由此演化为首尾完整的位阶序列了;其时军号与散官的两列分立,显已构成唐代文武散阶体制的先声。

文散官的阶官化在魏末骤然加速,与魏末以来的名号滥授、尤其是“双授”,实有密切关系。“双授”令军号得以发挥一种“拉动”作用:先已成为散阶的军号,通过“双授”而把自身性质“传递”给了文散官,将之“拉”入了位阶的境界;由于军号的序列化程度高得多,通过“双授”时的一一对应关系,军号便把零落散乱的文散官也“拉”成了首尾完备的序列。质言之,魏末“皆以将军而兼散职”的“双授”,对文散官的散阶化和序列化,曾构成了强劲的“拉动”因素。

然而魏末的名号滥授毕竟是一种弊端,军号与散官的“双授”又混淆了文武职类。为此,东魏北齐政权选择了与西魏不同的态度,雷厉风行地抑制名号滥授及文武“双授”,史称“始革其弊”。不过对“正规化”、对“文治”的这种寻求,却使诸多散官回复了原有性质,阻碍了其阶官化进程。岳珂说南北朝散官“盖皆以储才待须”,这个论断不足以论西魏,倒还合于北齐(及南朝)的实情,在那里诸大夫仍是优崇元老、安置冗散的散官而已,而非阶官。不过对西魏“军阶与官阶一致化”这个进展,北齐统治者还是砰然心动了,步其后尘,依官阶重新安排了军号的排序。

隋廷面对来自北周、北齐和梁陈三方面的制度资源,在这个百川归海、承上启下的当口,散阶制进程一度呈现了大幅度的动荡摇摆。岳珂所述过于琐细,兹不赘引了。相关事件大略包括:隋文帝用上柱国到都督的11等“散实官”,与翊军等43号军号共同构成本阶,开皇六年(586年)又创设“八郎八尉”;隋炀帝以九大夫和“八尉”构成本阶,后来又创设谒者台九郎;唐高祖起事之初把这些名号全都利用起来,以酬奖将吏。这等于是一轮官阶大实验,各种位阶优劣各现,便推动了随后的进步。武德七年(624年),唐高祖便着手清理,初步规划出文散官、散号将军和勋官三个序列。文散官由开府仪同三司、诸大夫、诸散骑及16种郎官构成,军号包括辅国到游击共12号;勋官方面则形成柱国、大将军、都尉、骑尉的组合。

最终,散阶制的进化来到了百尺竿头、再进一步的当口。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年)令,以光禄大夫等11个大夫加16个郎官构成文散阶,以骠骑大将军等13号将军加16个校尉、副尉构成武散阶,以柱国、护军、都尉、骑尉等构成勋官。岳珂谓:

按阶、散、勋官,在前世合于一,至唐则析而为二。……而唐乃析之。郎、大夫之秩,光禄、中散之养疾,儒林、文林之待问,一归之于文散;散号将军参取杂置,益以校尉,一归之于武散;柱国等号,本以酬劳;武骑诸称,并同郎位,一归之于勋官。则散阶也,勋官也,唐虽因隋,而所用未尝因隋,有职者改为虚名,徒名者置在兼秩,是所谓前世合于一者,而唐则析为二。

隋文帝的散实官加军号,隋炀帝的九大夫加八尉,都是既以进阶、又以酬劳的单一序列。而到唐代,首先散阶与勋官“析而为二”了,其次散阶中的文阶、武阶也“析而为二”了。到这时候,唐代散阶制就算基本定型了。